[关键词]
[摘要]
美国 Twitter 诉 Taamneh 案揭示了反恐法案中“帮助和教唆”责任认定的两大难题:主观上应采“一般知道”还是“具体知道”标准,协助对象应为恐怖组织整体活动还是具体恐怖行为。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倾向 于“一般知道”及对组织整体协助的归责模式,而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以平台不作为不构成实质性协助驳回起诉。后续 Ashley 案进一步明确:单纯知晓服务与恐怖活动的间接关联不足以认定实质性协助。美国判例的演进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应在坚持反恐立法功能主义导向的基础上,合理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认定标准,区分“一般性知道”与“具体性知道”的规范内涵,构建针对恐怖组织整体活动与具体恐怖行为的双层归责模式,完善反恐民事责任的证明机制,并明确常规商业服务的保护边界,以实现反恐目标与网络产业发展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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