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美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走过了一条颇为曲折的路。从 Underwater Devices 案施加的“积极审查义务”,到 Seagate 案陡然收紧的“客观轻率标准”,再到 Halo 案回归“优势证据标准”,体现了司法在保护创 新与防止滥诉之间艰难求衡的写照。中美两国制度虽在成文法与判例法模式上存在架构差异,但在主观故意要件、惩罚威慑功能和比例原则约束上呈现趋同态势。针对我国制度适用困境,可以借鉴美典型案例,以证据开示等制度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法律经济学以及“不当得利”思维细化赔偿基数与倍数认定标准,并注重域外经验的本土化调适与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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