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3):36-40.
摘要:
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决策部署,需要强化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与纠正。对此,不仅需要在实体层面明确不正当利益的范围,还应当在程序层面细化追缴和纠正的具体规则,进而在惩治行贿犯罪的同
时,有效保障人权、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行贿行为与不正当利益之间具有必然因果关系,是界定追缴与纠正之基本范围的认定标准,需要在不正当利益的证明上采取更为开放的姿态。通过审前诉讼化改造强化审前检察机关初步认定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准确性,可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全面提升。检察机关应以法律监督职能为核心,强化全流程同步监督,推动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司法鉴定机构等多部门的协作配合,并且在建立完善全国行贿人信息库的过程中体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