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9):28-31.
摘要:
回顾我国刑法学与犯罪学之间的交互,整体上是日益制度化、体系化和规范化,集中表现为由“各自为政”的割裂走向日益有序的联结,由碎片化的联动迈入更加系统的立体、全面协同,由事实判断与规范判断的分离互斥进入事实判断与规范判断的同频共振。但也存在弱事前与强事后、事实评价虚化与规范评价偏于主导、政策与法律的互斥等制度性不畅、结构性梗阻。立足犯罪治理的实际供需,有必要重塑更加理性、稳健和有效的应然关系。既要增强犯罪治理的前端、中端与末端的全流程、全链条贯通,也应优化刑法学与犯罪学之间的功能安排,夯实“反哺”的前提、基础以及功能。应着重关注犯罪学的实用性,精准指导刑法理论、立法与司法;关注犯罪数据统计、公开与犯罪预测;关注刑法学的正向“反馈”机制、认真对待网络犯罪(学)的前瞻性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