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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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从加州诉埃克森美孚案看涉塑料公益诉讼新进展及启示
    刘采畅
    2025(4):72-75.
    [摘要](1)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2024 年 9 月 24 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起诉了石油巨头埃克森美孚公司,其涉及到塑料回收效果的法律介入、企业对塑料回收虚假宣传的法律介入、企业公益宣传科普的法律介入等诸多事项。对该案中塑料回收效果、企业虚假宣传、公益宣传科普等事项的法律介入边界进行深入分析,有助于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涉塑料行业公益诉讼工作机制,从而扩展涉塑料领域的环保策略、加强涉塑料行业生产端治理、保障涉塑料领域公众知情权。
    2  非法销售伪劣烟花爆竹行为探讨
    郭桂英 冯思远
    2025(4):65-67.
    [摘要](4)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非法销售伪劣烟花爆竹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市场秩序,在法律层面涉及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多个罪名的认定与探讨。本文通过实际案例梳理分析该行为在各罪名认定中的 适用条件与界限,明确不同情形下非法销售伪劣烟花爆竹行为应如何准确适用罪名,有利于为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的定性与处理提供理论支持,加强对非法销售伪劣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安全与市场秩序。
    3  村民委员会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认定探析
    赵 宁 张雪静
    2025(4):57-60.
    [摘要](3)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村委会开展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行为时,如该行为系根据法律、法规等授权实施的,在行政诉讼中应依法被认定为行政被告,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村委会具体履职行为性质认定仍然存在争议。村委会对村民宅基地建房申请行使相关职能系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虽然属于过程性行为,但却能发生终结该行政行为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建房申请能否进入接下来的审批流程,对申请人权利义务将产生实质性影响,该种情形下村委会应具有行政被告地位,依法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践中如行政生效裁判认定村委会该类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检察机关应依据案件情况依法开展监督,明确该类情况下村委会的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
    4  涉劳动报酬虚假司法确认监督的实务难题及纾解
    董史统 林 爽 张华锋
    2025(4):38-41.
    [摘要](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当前,劳动报酬优先受偿权易被滥用、人民调解专业化水平较为有限、司法确认程序缺乏实质性审查、民事检察监督力度还有待强化等实务难题,制约涉劳动报酬虚假司法确认监督的纵深推进。在办理涉劳动 报酬虚假司法确认案件时,检察机关应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完善发现识别机制畅通线索渠道、做实调查取证工作提升监督力度、健全内外联动机制形成防治合力等路径,同步推进涉劳动报酬虚假司法确认风险的防范化解。
    5  “目的用途”不清时非法贩卖麻精药品行为的刑法定性
    杨成斌 凌浩洋
    2025(4):29-33.
    [摘要](7)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通说认为部分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并以“目的用途”为标准评判其毒品或药品属性,然而在“目的用途”难以查清时,非法贩卖麻精药品行为的刑法定性出现较大争议,表现出两种裁判倾向。对此,应反思 “双重属性”这一表述的合理性,将“目的用途”视为违法阻却事由而非构成要件要素,将其证明责任分配给行为人,以此要求行为人在售出药品时尽到最低的审慎注意义务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证涉案药品流向用途,否则将构成贩卖毒品罪。
    6  行刑交叉视野下涉案财物的处置 —— 兼论“一事不二罚”原则之适用
    沈 威 罗婉莹
    2025(4):8-13.
    [摘要](10)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在涉及行政犯的刑事诉讼过程中,特别是在涉案财物处置环节,往往会产生大量行刑交叉的评价事项。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既有竞合,也存在实质性差异,这种差异符合“质量混合理论”的交叉关系模型。针 对不法事实认定,应当分别遵循各自规则,不应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行政责任;针对同性质处罚种类,不应并罚而应遵循“从一重”原则;针对不同性质的处罚,因二者制度目的不同,可予并罚且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但应受“比例原则”约束。
    7  犯罪工具的认定与没收问题
    房长缨等
    2025(4):3-7.
    [摘要](12)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工具的认定与没收一直存在争议,明确犯罪工具认定标准和没收要件具有司法实践的需求性。在具体认定上应坚持故意性、实质关联性、专门性三个特征。对于经济价值过高的犯罪工具没收时,引入比例原则,注重犯罪惩治与公民财产权保护问题间的平衡,明确合理的判定方式,实现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
    8  从美国“舒尔茨”案看我国重罪转轻罪中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
    王 帅 李婧雯
    2024(24):68-73.
    [摘要](10)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我国目前正在推进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一般而言,重罪不适用记录封存,轻罪直接适用记录封存,不会有异议。但对于重罪转轻罪的案件,实体上涉双重评价的转换,程序上涉及不同主体与处理方式的衔接,产生的犯罪信息更为复杂,背后的价值冲突也较为突出,需要审慎对待。美国舒尔茨案中曾探讨过重罪转轻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在借鉴该案的基础上,我国应明确重罪转轻罪案件的轻罪属性,但要针对其特点进行程序性的控制,建立有条件的暂时封存制度。同时要明确对包括重罪记录、转化记录、考察记录等在内的所有信息进行封存,由专门机构对犯罪记录进行统一管理。
    9  电商直播中虚假宣传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郭滢姗 赵梦蝶
    2024(24):54-57.
    [摘要](11)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随着电商直播带货的迅猛发展,虚假宣传等直播乱象也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虚假宣传行为大多体现为宣传行为的夸大、欺骗,在认定上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还是刑事犯罪行为的重大区别,但因入刑标准尚未统一,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同时,针对新兴行业电商直播中的带货行为能否认定为广告行为,也具有较大争议。为此,要综合考察电商主播等人员的主观认知、虚假宣传内容、虚假宣传程度等,把握电商直播带货过程中虚假宣传行为的本质属性,准确区分虚假宣传行为类型,以罪与非罪考察为基础,此罪与彼罪审查为重点,对电商直播中虚假宣传行为予以精准定罪量刑。
    10  行政处罚类诉讼监督案件中“过罚不当”的认定及监督路径
    李显辉 丛 珊
    2024(24):44-49.
    [摘要](5)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检察机关办理涉行政处罚类诉讼监督案件,不仅要审查行政处罚是否符合具体法律责任条款,也要审查其是否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机关未统筹考虑本领域法律法规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机械执法导致过罚明显不当的,应综合考虑司法便利、效率及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意见等因素,对于不宜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可以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纠正,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全面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11  1997 年《刑法》实施前脱逃行为追诉时效的司法适用
    胡 俊 李 松
    2024(24):20-23.
    [摘要](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追诉时效是刑法总则关于刑罚的运用制度,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对于发生在 1997 年《刑法》实施前的脱逃行为追诉时效的审查判断,不能机械适用“立案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标准,要充分理解刑法关于脱逃罪的立法原意,把握《刑事诉讼法》关于监狱立案侦查权的立法沿变,考虑监狱管理制度的历史渊源和打击脱逃犯罪的现实需要,从分析脱逃罪的犯罪形态出发,厘清监狱协查通报等措施的价值,准确适用追诉时效条款,维护法律权威。
    12  涉影视文化领域案件法律适用的难点及检察应对
    裘菊红 韦宇洁 金琤琤
    2024(24):3-7.
    [摘要](21)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数字时代,影视文化产业的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相较于影视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基于法律法规保障滞后、执法司法协同机制不健全等因素,新型法律问题不断出现。要从立足影视文化领域案件特点准确厘清法律适用标准、完善协同履职机制加强执法司法标准规范化探索、打造专业办案机制保障执法司法的精准性专业性,推进涉影视文化领域案件的高质效办理。
    13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规则探析
    王 栋 吴 雷
    2024(22):65-68.
    [摘要](3)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合理认定,对于稳定预期、保障交易具有重要意义,应当遵循以下规则:违约方仅对其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本合同违法解除而未能订立的其他合同,守约方可主张赔偿因其他合同未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不得主张其他合同成立并履行后可获得的预期利益损失;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全面考量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避免当事人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14  涉外油污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的实践与探讨
    陈定良 冷仁民 史非凡
    2024(22):57-60.
    [摘要](7)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在当前涉外油污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支持起诉中,存在规范依据确定难、对象主体界定难、审查要点把握难等桎梏。检察机关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58 条作为支持起诉依据,并优先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确定的一元化“行使海洋环境监管权的部门”为支持起诉对象。在此基础上,以《1992 年油污公约》为主、最高法《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补充,明确不同部门的索赔权种类,明晰损害赔偿责任。
    15  对精神发育迟滞人员性防卫能力的鉴定意见审查
    闫晨伟 张进驿
    2024(22):45-48.
    [摘要](4)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在精神发育迟滞人员受到性侵害的刑事案件中,被侵害人是否具有性防卫能力是判断侵害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决定性要素。性防卫能力的认定依赖于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但在实践中,此类鉴定意见存在鉴定方法有限、鉴定结果受限于鉴定人的主观意志、鉴定意见的双重属性容易导致评价混淆的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在对性防卫能力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时,应当强化对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以印证证明方法对多份矛盾鉴定意见进行分析,将性自主权是否受到侵害作为鉴定意见的审查重点,以保障鉴定意见更好地证明案件事实,维护精神发育迟滞人员的合法权益。
    16  特殊防卫的适用难题及解决路径
    李革明 魏志强
    2024(22):21-25.
    [摘要](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特殊防卫一般都伴随重伤或死亡的后果,司法机关在认定时均持审慎态度。2020 年出台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有明确的指引价值,但受诸多因素影响,一些敏感复杂的特殊防卫案件认定仍存争议。解决特殊防卫的认定难题,有必要摒弃“唯结果论”,引入自我答责负面评价,同时加强司法机关协作配合,在全面分析法理情的基础上作出认定。
    17  医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高质效办案研析
    彭冬松 杨明辉
    2024(22):3-7.
    [摘要](14)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在办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医美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必须贯彻“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遵循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确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范围,比对药品与医疗器械之关系,从实质性危害角度确定在特定情形时,可将医疗器械纳入广义药品领域公益诉讼。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主张惩罚性赔偿契合检察为民价值追求,适用时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履职优势调查收集关键证据,对生产、销售多层级间法律关系进行全链条评价,精准划定赔偿责任。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应坚持系统思维,通过个案切入深挖行业乱象,运用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完善医疗美容行业监管,有效整治医疗美容行业乱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8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虚假性”和“危害性”评析
    陈 萍
    2024(20):61-65.
    [摘要](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全面准确理解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的“虚假性”和“危害性”是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不能把程序虚假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虚假,不能因评估报告金额变动大而直接认定为“虚假证明文件”。要结合程序虚假、内容虚假以及二者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来综合判断。要紧紧围绕评估报告是否符合市场价值这个重点, 结合市场实际拍卖价值和第三方评估报告的价值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准确认定评估内容的虚假性。同时,要把 具体法条与刑法基本原理、特征相结合,准确判断案件的社会危害性。
    19  房地产领域非法采砂公益诉讼类案办理实践与思考
    张春燕 夏 涛
    2024(20):50-53.
    [摘要](5)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针对借建筑工程施工之名,偷采砂石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和建筑结构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坚持“三个善于”办案理念,深入研究房地产领域非法采砂犯罪行为模式,采用物化探技术核算偷采砂石总量,通过技术性证据审查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合理性把关,借助类案数据分析深挖涉案人员违法行为,全面查清违法 事实,准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依法追究行为人责任,一体推进惩治犯罪、保护公益和类案治理。
    20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
    罗杨慧 黄瀚滴
    2024(20):41-45.
    [摘要](11)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客观、直接证据较少,易存在被告人不认罪情况。因未成年被害人心智不健全、性防卫能力低,陈述反复问题常有发生,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有别于性侵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据审 查标准,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构建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的证据体系,围绕被害人陈述可信性,与间接证据 相互印证关系,以及传来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链条,排除诬告陷害可 能,进而认定违法犯罪事实。
    21  种业知识产权的检察保护与系统治理
    王 珏 张 挺
    2024(20):38-40.
    [摘要](5)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是国内冬春季胡萝卜的主产区以及主要出口地,由于产量高、品相佳、口感好, 翔安胡萝卜受到了国内外消费者的青睐。小小胡萝卜可以撬动乡村振兴大产业,它同时关系到农民增收的“钱 袋子”以及人民群众的“菜篮子”。种子是农业发展的“芯片”,是确保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源头。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机制优势,借助专业知识科学辨别伪劣种子,夯实证据,准 确定性;加强部门联动,净化种业市场;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22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分析
    滕艳军 朱 斌
    2024(20):3-8.
    [摘要](16)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这对于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意义重大而深远,应该深刻理解、全面把握。检察机关运用检察权对民事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应着眼全局, 结合办案实际,了解和掌握民事执行的办案全流程,并在此基础上,找准监督的着力点。
    23  提供“手机口”帮助行为的定性分析
    2024(18):64-68.
    [摘要](10)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对于为诈骗人员提供“手机口”语音中转帮助的案件,在法律适用时,应区分不同的案件情况,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参与时间长短、参与程度深浅、对行为危害结果的预见等予以认定。对于犯罪既遂前 共谋或者虽无共谋但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帮助的,应以诈骗罪共犯定罪处罚,且构成共同犯罪不强求 行为人对被帮助者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形成确切认知;对于仅明知他人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但不清楚具体的犯罪类型、作案手法,不能预见具体危害后果的,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同时 构成的情况下,应适用《刑法》第 287 条之二第 3 款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4  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民事公益诉讼实践
    2024(18):54-58.
    [摘要](11)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网络虚假信息已成为互联网的毒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可有效破解公法及私法规制该类案件的弊端。针对民事公益诉讼“等”外领域受案范围模糊,社会公共利益内涵、网络虚假信息领域损害赔偿金额计算缺乏法律具体规定情况,建议从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出发,考量虚假信息对网络生态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判断网络虚假信息案件是否属于受案范围。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案情及治理、修复网络生态费用、司法实践等因素,确定损害赔偿金额,高质效办理案件,保障网络环境健康发展。
    25  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格被告认定标准
    2024(18):47-50.
    [摘要](6)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职责分工模式下,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综合监管职责与行业监管职责容易混淆、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不易界定以及行政机关之外的履职主体角色难以认定等适格被告认 定难题。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以“行业监管部门为主”为被告认定原则;在职责分工出现争议时, 应当向政府制发明确履职主体的检察建议,达到“以点带面、以案促治”的案件办理效果;对于行政机关之外 的履职主体,应当采取问“实”而不循“名”的认定方式,在区分职责性质的基础上加以相应处理。
    26  论事实作品的版权保护
    2024(18):20-24.
    [摘要](6)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事实作品是客观事实与创作者主观选择融通交汇的成果,具有可版权性。独创性、实质性相似判断分别从准入端、准出端把握事实作品版权保护的实际力度,是监督、复查阶段检察机关释法说理的难点。独创性是有无而非高低问题,不具有概括划分思想与表达的功能,应限制泛化援引独创性论证说理,避免造成当事人不理解、不认同。实质性相似是对诉争作品间独创性表达重合度的评判结果,应区分客观事实与推定事实、纪实性创作目的与非纪实性创作目的,避免不当限缩或扩张版权保护范围。
    27  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审查要点和监督路径
    2024(18):3-7.
    [摘要](14)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当事人在真实债务被判决需偿还的情况下,恶意串通他人,虚增债务或利息,并迅速调解确认虚假债权后指挥上述受串通主体恶意参与执行分配,或导致真正债权被稀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或导致正 常的法院执行进程受到妨害因而无法执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从案件疑点中抽丝剥茧,发挥检察 一体化履职优势,运用民事调查核实权,并与公安机关强力合作,突破虚假诉讼伪装,还原真实债权债务关系, 并依法惩处参与人员,从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诚信和司法秩序。
    28  德国犯罪预备处罚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郑晓慧 牛四琳 李雪莹
    2024(16):76-80.
    [摘要](24)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犯罪预备是犯罪的第一种形态,是行为入罪或出罪的关键节点。我国刑法对犯罪预备采取了普遍处罚原则,易导致犯罪圈的扩大与延伸,不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德国刑法典》在总则中明确对危险性较大的共犯和重罪约定的犯罪预备予以处罚,又在分则中将预备行为独立成罪进行列举,体现了对罪刑法定主义的根本遵循。我国可以以此为借鉴,明确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和情形,保持刑法自身规定的逻辑自洽和刑法的谦抑性。
    29  监所场景下因果不明时伤害行为评价
    李文庆 韩 千 李正源
    2024(16):55-58.
    [摘要](29)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在监所场景下,被害人遭受不同行为人的若干次殴打,且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若不能查明该伤害后果与具体某次殴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无法将致使伤害结果发生的殴打行为归属于任一行为人,各行为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但可能成立破坏监管秩序罪。基于实质客观说下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对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主体,看守所中缺乏主体身份的未决犯,在与已决犯共同成立破坏监管秩序罪时,若其对整体法益侵犯发挥了不可或缺的支配性作用,应将其评价为主犯、共同正犯。
    30  检察机关办理涉“笑气”案件的难点及出路
    李美洁 周 丽 洪佳伟
    2024(16):31-34.
    [摘要](27)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司法办案发现“笑气”滥用问题呈现蔓延趋势。“笑气”对吸食者特别是青少年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实践中,由于涉“笑气”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笑气”案件时,面临定性难、治理难的困境。因此,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要加大亲历性调查核实力度,深入分析“笑气”买卖侵害的犯罪客体;要聚焦“笑气”滥用屡禁不止的问题,依托大数据模型,实现类案挖掘;要充分发挥未检部门集中办理履职优势,通过整合各方监管力量、参与立法等方式,有效助力法治社会建设深入推进。
    31  网络直播诈骗案件中打赏价金的认定与处置
    何 嵘 杨仕兵 李 田
    2024(16):22-25.
    [摘要](33)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行为人谎称进行不法交易而骗取打赏价金的,被害人虽不具有返还请求权,但并不影响财产损失的成立,应坚持“违法判断多元性”理论,认定为诈骗犯罪。在计算犯罪数额与处置非法所得时,需根据打赏价金性质准确 区分,将不法原因给付之物、联结阶段自愿打赏和直播平台抽成全部计入犯罪数额,并对不法原因给付之物予以没收,同时从是否尽到注意义务角度审查直播平台善意与否,平衡第三人与被害人利益,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32  论防卫过当中手段过限与结果归责的判断
    陈 璇
    2024(16):4-7.
    [摘要](63)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在防卫过当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判断阶层;其中,关于“行为过当”的认定是判断“结果过当”的前提和基础。关于防卫行为是否符合正当 防卫必要限度的判断标准在于,防卫行为是否属于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不可少的手段。在确定防卫手段过限的情况下,还需要进一步考察,重大损害结果是否可归责于过当的防卫行为。此处有必要引入结果避免可能性(或曰“合义务替代行为”)的原理。只有当事后证明,合乎限度的防卫手段确实能够避免重大损害发生时,才能从规范上将该结果归责于过限的防卫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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