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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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从罗杰克案看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
    王雪莉 周治羌 李志鹏
    2025(18):76-80.
    [摘要](11)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罗杰克案作为美国刑事司法史上辩诉交易制度应用的经典案例,不仅生动展现了辩诉交易的实际操作过程,还深刻揭示了该制度在解决刑事案件中的独特价值与局限性,更从多方面完善了辩诉交易制度,使其适用范围遍布多个国家。辩诉交易制度在保障被告人权利、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独特价值和优势。但是,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隐匿真相、罚不当罪等困境,需要我们在借鉴过程中予以关注和警惕。相比之下,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从提高效率,确保公平,保证自愿,实现明智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为构建更加公正、高效、和谐的司法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2  网络删帖型敲诈勒索犯罪案件办理的难点、应对与防治
    肖 楠 周金建 王汉晓
    2025(18):46-49.
    [摘要](11)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办理网络删帖型敲诈勒索行为,应当围绕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胁迫行为界定、有无提供对价服务等,精准界定舆论监督与违法犯罪的罪与非罪问题,严格区分敲诈勒索与强迫交易的此罪与彼罪问题。行为人通过自媒体账号发布企业负面信息,以“删贴”手段索取财物进行敲诈勒索,造成企业声誉受损、经营风险激增,严重破坏网络生态,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做好网络删帖型敲诈勒索犯罪的防治,应着眼于强化行业治理和自媒体监管,协同整治自媒体利用舆论监督、虚假新闻信息进行敲诈勒索等突出问题,推动形成良好网络舆论生态。
    3  运输毒品罪的独立价值与司法适用
    徐玲利 曾玉喜
    2025(18):33-36.
    [摘要](10)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尽管《刑法》及涉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座谈会纪要对运输毒品罪进行明文规定,但较为原则、简单,司法实务中对该罪名的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大分歧。运输毒品罪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是使毒品流通扩散,对“运输”的理解应突出流通目的。运输毒品罪不仅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还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健康,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具有独立评价意义。适用中以有否独立行为及其与关联行为的关系来认定罪名,以是否案涉同宗毒品决定是否累计数量,行为人拒供主观犯意时适用推定原则。
    4  网络传播他人私密视频的定性探讨
    李芳芳 班 飞 郭甄钰
    2025(18):28-32.
    [摘要](15)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对于网络传播他人私密视频行为的定性,司法实践中存在传播淫秽物品罪、强制侮辱罪和侮辱罪等不同认定。从侵害法益、行为人主观目的、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想象竞合等方面考虑,该行为不宜评价为传播淫秽物品罪。从侵害法益、行为人动机、强制性等方面考虑,该行为不能评价为强制侮辱罪。从侵害法益、行为方式、公然性、行为人主观目的、情节严重等方面考虑,该行为应当认定为侮辱罪。侮辱罪作为亲告罪,对追诉方面存在的困难,应当视情形分别推动自诉转公诉和强化公安协助义务。
    5  办理刑事“挂案”的监督难点与实践路径
    金 燕 董文君 徐 昊
    2025(18):3-7.
    [摘要](16)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挂案”,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系统开展侦查监督。聚焦线索发现、调查核实、纠正违法与查补漏洞关键环节,全面排查久侦不结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引导公安机关重新依法取证,推动诉讼程序恢复。检察机关需要深入调查“挂案”背后的主客观原因,不仅要监督立而不侦过程中的侦查违法问题,还要挖掘是否存在有案不查、压案不办及包庇犯罪等职务违法犯罪线索,将相关线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通过精准有力开展监督,加强侦监协作,从源头上防控“挂案”,提升监督质效。
    6  互殴类正当防卫案件的监督难点
    刘 振  律娜娜
    2025(16):52-55.
    [摘要](12)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办理治安处罚领域正当防卫检察监督案件,要敢于打破传统“还手即互殴”的执法司法惯 性,以“三个善于”为指引,在全面收集与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准确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的边界, 恪守“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办理行政监督案件,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履职优势, 通过纵向上下联动与横向协同履职相结合的方式,凝聚监督合力,提升监督质效。
    7  真假混卖”型网络售假案件犯罪数额的认定方法
    刘晨雨 董子怡
    2025(16):32-35.
    [摘要](2)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当前网络售假案件中,“真假混卖”模式因电子交易数据混同导致犯罪数额认定困难,直接影响罪与 非罪判断及量刑档次认定。对此亟需厘清认定路径:一是结合扣押情况、正品进货记录等客观数据排除行为人 明显不合理的辩解;二是检察机关在证明涉嫌犯罪的交易数额的基础事实后,应要求行为人对正品来源主张提 供证据或者线索,并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予以采信或证伪,依法扣除可被证明存在的正品交易数 额;三是采用抽样鉴定辅助手段补强推定事实,并允许反证推翻。
    8  “供卡”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着手的实质判断
    杨 程 孙艾妮
    2025(16):18-22.
    [摘要](11)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司法实践中对“供卡”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着手的认定存在形式化倾向,亟待结合本罪规范目 的予以匡正。该罪法益应二分为形式层面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与实质层面的上游犯罪保护法益,以此平衡本罪 的独立性与依附性特征,为着手判断标准的细化提供理论依据。基于犯罪进程的规范分析,本罪法益侵害程 度的判断应立足于“供”的行为指标和“卡”的工具指标,前者要求实质控制权转移,后者要求具备使用可能 性,由此构建犯罪着手的具体认定规则,实现犯罪预备与实行行为的精确界分。
    9  独生子女家庭征地补偿奖励的法律适用与检察监督
    王海云 王子凯 王二鹏
    2025(16):3-6.
    [摘要](1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征地补偿中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的奖励属于羁束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需依法履行。行政相对 人只有在充分了解其相关权利内容的前提下,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以明示的方式自愿放弃相关合法权益的,才能认定其放弃权利,行政机关不得单方减损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通过抗诉纠正错误判决,推动争议化解,既维护了独生子女家庭法定权益,又保障了政策公信力与司法公正。
    10  以抛投入境方式交接毒品的实务探析
    吴宏强 周政扬
    2025(14):66-69.
    [摘要](1)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我国一些国(边)境地区存在破坏国(边)境铁丝网走私、抛投货物走私、操作无人机走私等新情况。在办理以抛投入境方式交接毒品案件过程中,需综合走私“入境既遂说”与贩卖“实质交易环节说”标 准,结合证据情况分析认定行为人走私、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对同一宗毒品并存走私、贩卖行为的,应并列确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以抛投入境等交接方式的既遂认定标准需要在目前毒品犯罪既遂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再解释,兼顾司法逻辑与治理实效,从严打击上下游犯罪。
    11  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后被执行人范围的扩张及检察监督
    束 婷  韩 煦 吴 睿
    2025(14):66-69.
    [摘要](3)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一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当公司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时, 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当股权转让后,能否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法律 尚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争议。应探析一人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理依据,考量股权转让的 时间节点以及原股东与涉案公司债务的关联性,并重点判断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是否存在恶意规避债务责任等 情形,以此准确把握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审慎认定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后被执行人范围的扩张。
    12  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办理之重点
    林 峰 叶祖怀
    2025(14):56-61.
    [摘要](3)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作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入刑案,广东检察机关办理的易某华案具有重要示范意义。该案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界定依据《生物安全法》授权制定的部门规章及名录,名录内物种无需额外危害性判 断;对非法引进行为的判断聚焦于是否违反《生物安全法》和《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检疫等义务,藏匿、瞒报和逃避检疫等行为构成非法引进;对主观故意的把握采用“概括故意”标准,以行为人对物种境外来源的认知、主动引进行为及逃避监管的状态综合判定;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参照污染环境罪模式,综合数量、价值、区域风险等要素,不要求实害结果,该案中 1760 只红耳龟的数量及 8.8 万元价值即达认定标准。此外,该案启示需完善追诉标准,强化检察一体化与行刑衔接,加强跨部门协作及生态安全教育,以推进国家生物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3  网络兜售软件密钥、激活码侵犯著作权的办案审视
    陈玉伟 张 岩 孙志虎
    2025(14):40-43.
    [摘要](1)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随着软件产业蓬勃发展及网络销售模式普及,新型侵犯著作权犯罪形态不断涌现。通过网络兜售软件密钥、激活码方式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存在证据审查及法律定性多重难题。检察机关要适应数字化版权发展 趋势,实质认定“复制发行”行为,突破网络环境下销售数据认定难题,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构建科学完善的电子数据审查机制,以高质效检察综合履职更好服务著作权保护。
    14  运输毒品罪中主观明知的阶层化证据审查运用
    符 鑫 孙静宜
    2025(14):36-49.
    [摘要](6)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运输毒品犯罪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在行为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是司法实践中的重难点。对此,检察机关需要围绕行为人事前、事中、事后的客观行为,利用阶层化证据审查进行综合 分析,即通过证据三性审查与客观犯罪事实认定、经验法则与异常行为的主观明知判断、反向审视合理怀疑与综合认定,利用层层递进的逻辑顺序关系,立体构建运输毒品罪中主观明知的证据链条。
    15  检察机关行刑反向衔接中的行刑联动
    王 帅 吴宜远
    2025(14):3-8.
    [摘要](9)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行刑联动是要通过联动发挥行政法治理和刑事法治理的相对优势。行刑反向衔接中的行刑联动,要从后端的刑事法治理回溯到前端的行政法治理,并认识到后端的犯罪行为可能是前端多个行政违法行为综合作用 的结果。在处理犯罪时要严格定罪,也要有效治罪,尤其是发挥行政法治理在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上的独特优势,实现从前端治理到后端治理的全覆盖,也从深层次上消除诱发犯罪的制度因素,提高治理效果。而检察机关内部的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的有效沟通,则让行刑联动有了落实机制和实在抓手。基于上述认识,某一行为若在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后,依据行政法规定也不构成行政违法的,似乎表面看来没有行刑反向衔接的适用空间,实则不然:检察机关可以利用制度优势,全面分析案件中的所有行为,对前端行为构成行政违法,具备处罚必要性的,也可以建议行政处罚。同时起到消除犯罪诱因,强化治理效果的作用。
    16  票据权利未实现时能否依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债权之探讨
    徐 燕 杨盛鹏
    2025(12):55-58.
    [摘要](4)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票据作为兼具汇兑、支付与融资功能的设权性有价证券,在促进商业交易和资金融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票据实务中潜藏着因承兑人拒付或付款人违约引发的资金清偿风险。在此类票据纠纷中,当事人通过背书转让票据以消灭原因债权债务的合同目的已确定不能实现,原因债权与票据债权并存时,为平衡各方利益并体现公平原则,应允许当事人通过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17  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化”办理机制的路径探析
    陈铭胜 林颖慧 翁晓燕
    2025(12):38-42.
    [摘要](11)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同级审查、协商性质、补强作用等独特的制度优势,使其逐渐成为除抗诉外的刑事 审判监督的重要方式。但由于未能得到立法层面的认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实践中存在适用率偏低、适用范围不清、法律效力虚化等问题。据此,有必要借鉴民事二元监督体系,从立法层面明确其法律地位,厘清其与抗诉的关系,将其纳入法检案件流程管理,建立专门化的诉讼程序,实现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化”办理机制,不断激发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功能与优势,提升其监督质效。
    18  利用虚拟货币兑换帮助转移资金行为的定性
    王 超 李士学
    2025(12):28-32.
    [摘要](1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利用虚拟货币兑换帮人转移资金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性时需结合犯罪事实,在犯罪构成的指导下对实行行为与主观明知进行分析。资金支付结算是指作为中介机构在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并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的,本质上是利用了银行或者支付机构的支付结算功能使货币资金发生转移。在无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情况下,可基于基础事实推定行为人“明知”;“明知”的程度包含了“明知是”和“明知可能是”。电信网络诈骗的既遂采“失控说”较为合理,但需要结合银行等中介机构的功能以及接收资金的第三方所处的“阵营”对失控与否合理判定。
    19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解读
    刘 涛 顾家琪
    2025(12):3-7.
    [摘要](2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20  美国罪错未成年人案件先议制度的探究及启示
    金永强 鞠明君 郑 璇
    2025(10):71-75.
    [摘要](3)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美国罪错未成年人案件先议制度以肯特案为里程碑,确立了全面审查与正当程序原则,并逐步发展为警察初步分流、检察官专业评估和少年法院最终裁决的三 级处理体系,既降低了司法程序对未成年人的标签效应,又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促进了社会关系修复。我国可立足国情借鉴其经验,构建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多层次先议体系,优化非司法干预措施,健全配套保障机制,推动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以实现未成年人司法的教育、感化与挽救目标。
    21  过失致人死亡和间接故意杀人 主观界定的区分
    姜怀洋  刘 冉 孙开金
    2025(10):65-67.
    [摘要](9)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行为人创设、利用或者基于特定的危险条件,实施形式上通常不具有违法性的非接触性、非直接暴力的原因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一般无法通过行为的客观表现直接认定行为性质,但该行为系死亡结果发生的重要、直接原因,且行为人对危险条件及行为后果具有认识,并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应当依法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对于此种非接触性、非直接暴力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通常拒不认罪,应重点围绕案发起因、冲突程度、行为方式、有无采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预防措施、加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等方面,引导侦查取证,构建起刑事指控体系。
    22  非法代理买卖“原始股”的 司法认定
    戚永福  王振华
    2025(10):60-64.
    [摘要](4)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中介机构人员参与谋划未上市公司“原始股”出售活动并担任代理,同时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与非法经营罪的正犯,属于想象竞合犯。涉案金额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经营罪属于明显的重罪;涉案金额符合情节严重的,两罪法定主刑相同,但综合附加刑比较、处刑轻重比较和全面评价原则,应作为想象竞合以非法经营罪从一重罪处罚。《刑法》关于“以……罪共犯论处”的规定,包括注意规定和拟制规定,当具体条文属于注意规定时,要在遵循《刑法》总则和刑法基本理论的前提下,以“三个善于”要求全面、准确、完整理解设置注意规定的立法本意。
    23  电信诈骗“供卡 + 转账”主客观归罪探究
    马 韶  李梦哲
    2025(10):31-35.
    [摘要](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相关行为涉及诈骗罪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名,尤其是“供卡 + 转账”的行为界定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出现配合转账行为过度扩大、单凭介入时间“一刀切”等问题,案件的办理要在排除了共犯可能的前提下,遵循先客观后主观的顺序进行分析判断,才能破解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实现对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精准打击。
    24  新旧司法解释衔接过程中 贪污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认定问题
    李 娟  刘亚茹
    2025(10):26-30.
    [摘要](22)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2016 年 4 月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特定款物列为贪污罪特殊定罪量刑情节,并列举九类特定款物,但不包括社会保险基金。2017 年 8 月起施行的《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可认定为贪污罪中的特定款物。对于该批复实施前贪污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法律适用不统一与量刑不均衡的问题。因上述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且不违反从旧兼从轻原则,批复施行前贪污的社会保险基金应认定为特定款物,跨越新旧司法解释连续贪污的社会保险基金应整体认定为特定款物。为规范法律适用,建议立法明确对贪污特定款物行为从重处罚。
    25  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为契机高质效办好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
    蓝向东
    2025(10):3-8.
    [摘要](19)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是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最高检聚焦民事检察主责主业,发布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 例,为各地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规范和指引。各级检察机关要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并通过强化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促进法院统一裁判尺度,保障法律在民事诉讼中得到统一正确实施,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26  交通肇事因果关系的认定及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分
    余冬阳 施灵运
    2025(8):64-67.
    [摘要](12)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交通事故多种因素致被害人伤亡的情形并不少见,但行为人违章叠加被害人自身原因导致死亡案件的处理存在争议。事故致被害人摔倒又因醉酒呕吐引发窒息死亡的案件,不能仅凭被害人自身因素是主要原因而否定行为人违章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应结合客观性、条件性和复杂性准确判断。此外,无论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均应要求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行为人因负同等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除存在明显违反安全注意义务、过失程度显著严重且直接导致死亡结果的,或存在其他过失行为的,一般不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责。同时应启动听证程序,开展释法说理和司法救助,避免引发涉诉信访,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27  虚拟货币型网络传销的法律适用与财物处置
    谢文凯
    2025(8):50-54.
    [摘要](11)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虚拟货币作为网络技术发展的革新性产品,具有匿名性、去中心化、金融投资性等特点,被传销组织利用逐步衍化出虚拟货币型网络传销犯罪。针对该新型犯罪,如无证据证明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目的的,应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技术人员如与传销组织者通谋,参与程度深,应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共犯。虚拟货币是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公安机关应通过密钥查获、扣押并安全保管,以法院判决处置为原则,以侦查机关先行处置为例外,通过委托第三方在境外平台兑现后上缴国库。
    28  社区团购新业态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办案路径探析
    廖耀群  刘晓燕  刘丽萍
    2025(8):44-46.
    [摘要](10)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针对社区团购新业态食品安全问题,检察机关以“诉”的标准多角度调查证实公益受损事实,以“问 卷调查 + 公开听证 + 专家座谈”方式准确厘定行政机关监管职责、社区团购各主体食品安全责任,依托“双建议转化衔接机制”,邀请人大代表全过程参与、监督案件办理,将检察建议转化为代表建议,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检察机关着眼推动综合治理,以综合报告研究分析全国社区团购新业态食品安全监管难点并提出针对性建议,为完善立法提供实践样本。
    29  协议购房合同诈骗案件的司法认定及证据甄别审查
    李晓宁
    2025(8):36-39.
    [摘要](10)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协议购房合同诈骗案件因民刑法律关系交织、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模糊等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办理合同诈骗抗诉案主要面临两个办案困境:一是如何通过客观行为反推主观非法占有目的,避免民事合同形式合法性掩盖刑事违法本质;二是如何精准甄别被告人提交的虚假书证及无效辩解,破解证据矛盾。检察机关需构建穿透式审查机制,穿透合同形式审查权属真实性、资金流向及履约可能性,并结合动态证据矛盾评价规则,通过合法性审查、逻辑证伪及双重印证等方法,排除虚假证据干扰,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
    30  不可移动文物完全灭失检察公益诉讼的办案思考
    解文轶  郝向阳  魏红霞 点评 王灿发
    2025(8):3-8.
    [摘要](20)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针对严重损害文物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统筹运用刑事、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综合履职,依法办理文物保护案件。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全部毁坏,不得在原址重建的,可以运用模拟修缮方式 确定受损文物价值。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共同指定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31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行为定性分析
    王圣达
    2025(6):62-65.
    [摘要](11)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利用“拐弯让直行”交通规则,故意在直行车道驾车冲撞正在掉头的车辆,制造对方承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会引发行为人车辆和对方车辆的两笔理赔款申请。利用对方不知情申请保险理 赔的行为能否构成间接正犯,需要综合考量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缺乏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构成保险诈骗罪或者诈骗罪的间接正犯。行为人通过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车辆)的方式,利用交通规则的强制性,骗取他人定损钱款,行为人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分别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诈骗罪,二者是牵连关系;若诈骗罪没有达到入罪金额标准,则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32  全国首例过度医疗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之参考
    梅 帅 秦国文
    2025(6):52-56.
    [摘要](10)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对过度医疗损害公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医学会等有资质的组织出具的专家意见,经质证后可以作为认定过度医疗的依据。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受损金额难以确定的,检察机关可以将抽取的样本病历所涉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
    33  盗用他人股票账户与特定账户交易类案件的办理重点
    董砺欧 崔 唯
    2025(6):45-48.
    [摘要](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未经他人授权以窥取、自动记录等方式获取股票账户信息,在股票市场通过高买低卖的方式与特定股票账户进行对手交易,使他人股票账户受损,特定股票账户获益的,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办理此类案 件中,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证据查明行为人获得他人股票账户信息的手段,并着重运用电子证据等客观证据查明交易账户 IP、资金流向、对手交易等信息,准确把握案件定性及数额认定,维护股票市场交易秩序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34  代持钱款型受贿的既未遂认定
    施长征 许 月
    2025(6):30-34.
    [摘要](19)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实务中对代持钱款型受贿案件的既未遂认定存在一定争议。对该类案件犯罪形态的认定应重点围绕受贿的主观故意、行受贿行为是否着手实施、对约定钱款的控制力是否达到“实际控制”的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 判断。对于受贿人主观上具有受贿故意,客观上对行贿人代为保管的财物拥有控制、支配能力,且现实中具有使用、收益、处置财物等具体表现,应认定为受贿既遂。
    35  坚持法律监督宪法定位 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 ——最高检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侯亚辉 周惠永 刘中琦
    2025(6):3-8.
    [摘要](12)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区别于其他法治体系检察制度的突出优势。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充分、规范履行监督职责,充分行使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权力;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环节违法行为,依法排除非法获取的证据材料;及时纠正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和犯罪罪行,确保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有效实现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立法目的。
    36  从加州诉埃克森美孚案看涉塑料公益诉讼新进展及启示
    刘采畅
    2025(4):72-75.
    [摘要](13)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2024 年 9 月 24 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起诉了石油巨头埃克森美孚公司,其涉及到塑料回收效果的法律介入、企业对塑料回收虚假宣传的法律介入、企业公益宣传科普的法律介入等诸多事项。对该案中塑料回收效果、企业虚假宣传、公益宣传科普等事项的法律介入边界进行深入分析,有助于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涉塑料行业公益诉讼工作机制,从而扩展涉塑料领域的环保策略、加强涉塑料行业生产端治理、保障涉塑料领域公众知情权。
    37  非法销售伪劣烟花爆竹行为探讨
    郭桂英 冯思远
    2025(4):65-67.
    [摘要](20)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非法销售伪劣烟花爆竹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市场秩序,在法律层面涉及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多个罪名的认定与探讨。本文通过实际案例梳理分析该行为在各罪名认定中的 适用条件与界限,明确不同情形下非法销售伪劣烟花爆竹行为应如何准确适用罪名,有利于为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的定性与处理提供理论支持,加强对非法销售伪劣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安全与市场秩序。
    38  村民委员会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认定探析
    赵 宁 张雪静
    2025(4):57-60.
    [摘要](17)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村委会开展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行为时,如该行为系根据法律、法规等授权实施的,在行政诉讼中应依法被认定为行政被告,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村委会具体履职行为性质认定仍然存在争议。村委会对村民宅基地建房申请行使相关职能系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虽然属于过程性行为,但却能发生终结该行政行为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建房申请能否进入接下来的审批流程,对申请人权利义务将产生实质性影响,该种情形下村委会应具有行政被告地位,依法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践中如行政生效裁判认定村委会该类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检察机关应依据案件情况依法开展监督,明确该类情况下村委会的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
    39  涉劳动报酬虚假司法确认监督的实务难题及纾解
    董史统 林 爽 张华锋
    2025(4):38-41.
    [摘要](26)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当前,劳动报酬优先受偿权易被滥用、人民调解专业化水平较为有限、司法确认程序缺乏实质性审查、民事检察监督力度还有待强化等实务难题,制约涉劳动报酬虚假司法确认监督的纵深推进。在办理涉劳动 报酬虚假司法确认案件时,检察机关应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完善发现识别机制畅通线索渠道、做实调查取证工作提升监督力度、健全内外联动机制形成防治合力等路径,同步推进涉劳动报酬虚假司法确认风险的防范化解。
    40  “目的用途”不清时非法贩卖麻精药品行为的刑法定性
    杨成斌 凌浩洋
    2025(4):29-33.
    [摘要](24)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通说认为部分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并以“目的用途”为标准评判其毒品或药品属性,然而在“目的用途”难以查清时,非法贩卖麻精药品行为的刑法定性出现较大争议,表现出两种裁判倾向。对此,应反思 “双重属性”这一表述的合理性,将“目的用途”视为违法阻却事由而非构成要件要素,将其证明责任分配给行为人,以此要求行为人在售出药品时尽到最低的审慎注意义务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证涉案药品流向用途,否则将构成贩卖毒品罪。
    41  行刑交叉视野下涉案财物的处置 —— 兼论“一事不二罚”原则之适用
    沈 威 罗婉莹
    2025(4):8-13.
    [摘要](37)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在涉及行政犯的刑事诉讼过程中,特别是在涉案财物处置环节,往往会产生大量行刑交叉的评价事项。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既有竞合,也存在实质性差异,这种差异符合“质量混合理论”的交叉关系模型。针 对不法事实认定,应当分别遵循各自规则,不应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行政责任;针对同性质处罚种类,不应并罚而应遵循“从一重”原则;针对不同性质的处罚,因二者制度目的不同,可予并罚且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但应受“比例原则”约束。
    42  犯罪工具的认定与没收问题
    房长缨等
    2025(4):3-7.
    [摘要](37)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工具的认定与没收一直存在争议,明确犯罪工具认定标准和没收要件具有司法实践的需求性。在具体认定上应坚持故意性、实质关联性、专门性三个特征。对于经济价值过高的犯罪工具没收时,引入比例原则,注重犯罪惩治与公民财产权保护问题间的平衡,明确合理的判定方式,实现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
    43  从美国“舒尔茨”案看我国重罪转轻罪中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
    王 帅 李婧雯
    2024(24):68-73.
    [摘要](20)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我国目前正在推进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一般而言,重罪不适用记录封存,轻罪直接适用记录封存,不会有异议。但对于重罪转轻罪的案件,实体上涉双重评价的转换,程序上涉及不同主体与处理方式的衔接,产生的犯罪信息更为复杂,背后的价值冲突也较为突出,需要审慎对待。美国舒尔茨案中曾探讨过重罪转轻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在借鉴该案的基础上,我国应明确重罪转轻罪案件的轻罪属性,但要针对其特点进行程序性的控制,建立有条件的暂时封存制度。同时要明确对包括重罪记录、转化记录、考察记录等在内的所有信息进行封存,由专门机构对犯罪记录进行统一管理。
    44  电商直播中虚假宣传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郭滢姗 赵梦蝶
    2024(24):54-57.
    [摘要](23)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随着电商直播带货的迅猛发展,虚假宣传等直播乱象也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虚假宣传行为大多体现为宣传行为的夸大、欺骗,在认定上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还是刑事犯罪行为的重大区别,但因入刑标准尚未统一,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同时,针对新兴行业电商直播中的带货行为能否认定为广告行为,也具有较大争议。为此,要综合考察电商主播等人员的主观认知、虚假宣传内容、虚假宣传程度等,把握电商直播带货过程中虚假宣传行为的本质属性,准确区分虚假宣传行为类型,以罪与非罪考察为基础,此罪与彼罪审查为重点,对电商直播中虚假宣传行为予以精准定罪量刑。
    45  行政处罚类诉讼监督案件中“过罚不当”的认定及监督路径
    李显辉 丛 珊
    2024(24):44-49.
    [摘要](10)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检察机关办理涉行政处罚类诉讼监督案件,不仅要审查行政处罚是否符合具体法律责任条款,也要审查其是否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机关未统筹考虑本领域法律法规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机械执法导致过罚明显不当的,应综合考虑司法便利、效率及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意见等因素,对于不宜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可以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纠正,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全面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46  1997 年《刑法》实施前脱逃行为追诉时效的司法适用
    胡 俊 李 松
    2024(24):20-23.
    [摘要](1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追诉时效是刑法总则关于刑罚的运用制度,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对于发生在 1997 年《刑法》实施前的脱逃行为追诉时效的审查判断,不能机械适用“立案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标准,要充分理解刑法关于脱逃罪的立法原意,把握《刑事诉讼法》关于监狱立案侦查权的立法沿变,考虑监狱管理制度的历史渊源和打击脱逃犯罪的现实需要,从分析脱逃罪的犯罪形态出发,厘清监狱协查通报等措施的价值,准确适用追诉时效条款,维护法律权威。
    47  涉影视文化领域案件法律适用的难点及检察应对
    裘菊红 韦宇洁 金琤琤
    2024(24):3-7.
    [摘要](31)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数字时代,影视文化产业的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相较于影视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基于法律法规保障滞后、执法司法协同机制不健全等因素,新型法律问题不断出现。要从立足影视文化领域案件特点准确厘清法律适用标准、完善协同履职机制加强执法司法标准规范化探索、打造专业办案机制保障执法司法的精准性专业性,推进涉影视文化领域案件的高质效办理。
    48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规则探析
    王 栋 吴 雷
    2024(22):65-68.
    [摘要](9)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合理认定,对于稳定预期、保障交易具有重要意义,应当遵循以下规则:违约方仅对其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本合同违法解除而未能订立的其他合同,守约方可主张赔偿因其他合同未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不得主张其他合同成立并履行后可获得的预期利益损失;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全面考量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避免当事人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49  涉外油污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的实践与探讨
    陈定良 冷仁民 史非凡
    2024(22):57-60.
    [摘要](1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在当前涉外油污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支持起诉中,存在规范依据确定难、对象主体界定难、审查要点把握难等桎梏。检察机关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58 条作为支持起诉依据,并优先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确定的一元化“行使海洋环境监管权的部门”为支持起诉对象。在此基础上,以《1992 年油污公约》为主、最高法《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补充,明确不同部门的索赔权种类,明晰损害赔偿责任。
    50  对精神发育迟滞人员性防卫能力的鉴定意见审查
    闫晨伟 张进驿
    2024(22):45-48.
    [摘要](13)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在精神发育迟滞人员受到性侵害的刑事案件中,被侵害人是否具有性防卫能力是判断侵害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决定性要素。性防卫能力的认定依赖于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但在实践中,此类鉴定意见存在鉴定方法有限、鉴定结果受限于鉴定人的主观意志、鉴定意见的双重属性容易导致评价混淆的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在对性防卫能力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时,应当强化对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以印证证明方法对多份矛盾鉴定意见进行分析,将性自主权是否受到侵害作为鉴定意见的审查重点,以保障鉴定意见更好地证明案件事实,维护精神发育迟滞人员的合法权益。
    51  特殊防卫的适用难题及解决路径
    李革明 魏志强
    2024(22):21-25.
    [摘要](14)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特殊防卫一般都伴随重伤或死亡的后果,司法机关在认定时均持审慎态度。2020 年出台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有明确的指引价值,但受诸多因素影响,一些敏感复杂的特殊防卫案件认定仍存争议。解决特殊防卫的认定难题,有必要摒弃“唯结果论”,引入自我答责负面评价,同时加强司法机关协作配合,在全面分析法理情的基础上作出认定。
    52  医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高质效办案研析
    彭冬松 杨明辉
    2024(22):3-7.
    [摘要](19)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在办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医美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必须贯彻“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遵循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确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范围,比对药品与医疗器械之关系,从实质性危害角度确定在特定情形时,可将医疗器械纳入广义药品领域公益诉讼。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主张惩罚性赔偿契合检察为民价值追求,适用时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履职优势调查收集关键证据,对生产、销售多层级间法律关系进行全链条评价,精准划定赔偿责任。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应坚持系统思维,通过个案切入深挖行业乱象,运用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完善医疗美容行业监管,有效整治医疗美容行业乱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3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虚假性”和“危害性”评析
    陈 萍
    2024(20):61-65.
    [摘要](17)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全面准确理解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的“虚假性”和“危害性”是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不能把程序虚假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虚假,不能因评估报告金额变动大而直接认定为“虚假证明文件”。要结合程序虚假、内容虚假以及二者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来综合判断。要紧紧围绕评估报告是否符合市场价值这个重点, 结合市场实际拍卖价值和第三方评估报告的价值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准确认定评估内容的虚假性。同时,要把 具体法条与刑法基本原理、特征相结合,准确判断案件的社会危害性。
    54  房地产领域非法采砂公益诉讼类案办理实践与思考
    张春燕 夏 涛
    2024(20):50-53.
    [摘要](12)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针对借建筑工程施工之名,偷采砂石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和建筑结构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坚持“三个善于”办案理念,深入研究房地产领域非法采砂犯罪行为模式,采用物化探技术核算偷采砂石总量,通过技术性证据审查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合理性把关,借助类案数据分析深挖涉案人员违法行为,全面查清违法 事实,准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依法追究行为人责任,一体推进惩治犯罪、保护公益和类案治理。
    55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
    罗杨慧 黄瀚滴
    2024(20):41-45.
    [摘要](20)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客观、直接证据较少,易存在被告人不认罪情况。因未成年被害人心智不健全、性防卫能力低,陈述反复问题常有发生,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有别于性侵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据审 查标准,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构建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的证据体系,围绕被害人陈述可信性,与间接证据 相互印证关系,以及传来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链条,排除诬告陷害可 能,进而认定违法犯罪事实。
    56  种业知识产权的检察保护与系统治理
    王 珏 张 挺
    2024(20):38-40.
    [摘要](12)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是国内冬春季胡萝卜的主产区以及主要出口地,由于产量高、品相佳、口感好, 翔安胡萝卜受到了国内外消费者的青睐。小小胡萝卜可以撬动乡村振兴大产业,它同时关系到农民增收的“钱 袋子”以及人民群众的“菜篮子”。种子是农业发展的“芯片”,是确保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源头。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机制优势,借助专业知识科学辨别伪劣种子,夯实证据,准 确定性;加强部门联动,净化种业市场;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57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分析
    滕艳军 朱 斌
    2024(20):3-8.
    [摘要](23)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这对于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意义重大而深远,应该深刻理解、全面把握。检察机关运用检察权对民事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应着眼全局, 结合办案实际,了解和掌握民事执行的办案全流程,并在此基础上,找准监督的着力点。
    58  提供“手机口”帮助行为的定性分析
    2024(18):64-68.
    [摘要](24)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对于为诈骗人员提供“手机口”语音中转帮助的案件,在法律适用时,应区分不同的案件情况,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参与时间长短、参与程度深浅、对行为危害结果的预见等予以认定。对于犯罪既遂前 共谋或者虽无共谋但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帮助的,应以诈骗罪共犯定罪处罚,且构成共同犯罪不强求 行为人对被帮助者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形成确切认知;对于仅明知他人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但不清楚具体的犯罪类型、作案手法,不能预见具体危害后果的,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同时 构成的情况下,应适用《刑法》第 287 条之二第 3 款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9  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民事公益诉讼实践
    2024(18):54-58.
    [摘要](1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网络虚假信息已成为互联网的毒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可有效破解公法及私法规制该类案件的弊端。针对民事公益诉讼“等”外领域受案范围模糊,社会公共利益内涵、网络虚假信息领域损害赔偿金额计算缺乏法律具体规定情况,建议从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出发,考量虚假信息对网络生态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判断网络虚假信息案件是否属于受案范围。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案情及治理、修复网络生态费用、司法实践等因素,确定损害赔偿金额,高质效办理案件,保障网络环境健康发展。
    60  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格被告认定标准
    2024(18):47-50.
    [摘要](14)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职责分工模式下,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综合监管职责与行业监管职责容易混淆、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不易界定以及行政机关之外的履职主体角色难以认定等适格被告认 定难题。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以“行业监管部门为主”为被告认定原则;在职责分工出现争议时, 应当向政府制发明确履职主体的检察建议,达到“以点带面、以案促治”的案件办理效果;对于行政机关之外 的履职主体,应当采取问“实”而不循“名”的认定方式,在区分职责性质的基础上加以相应处理。
    61  论事实作品的版权保护
    2024(18):20-24.
    [摘要](25)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事实作品是客观事实与创作者主观选择融通交汇的成果,具有可版权性。独创性、实质性相似判断分别从准入端、准出端把握事实作品版权保护的实际力度,是监督、复查阶段检察机关释法说理的难点。独创性是有无而非高低问题,不具有概括划分思想与表达的功能,应限制泛化援引独创性论证说理,避免造成当事人不理解、不认同。实质性相似是对诉争作品间独创性表达重合度的评判结果,应区分客观事实与推定事实、纪实性创作目的与非纪实性创作目的,避免不当限缩或扩张版权保护范围。
    62  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审查要点和监督路径
    2024(18):3-7.
    [摘要](22)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当事人在真实债务被判决需偿还的情况下,恶意串通他人,虚增债务或利息,并迅速调解确认虚假债权后指挥上述受串通主体恶意参与执行分配,或导致真正债权被稀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或导致正 常的法院执行进程受到妨害因而无法执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从案件疑点中抽丝剥茧,发挥检察 一体化履职优势,运用民事调查核实权,并与公安机关强力合作,突破虚假诉讼伪装,还原真实债权债务关系, 并依法惩处参与人员,从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诚信和司法秩序。
    63  德国犯罪预备处罚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郑晓慧 牛四琳 李雪莹
    2024(16):76-80.
    [摘要](42)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犯罪预备是犯罪的第一种形态,是行为入罪或出罪的关键节点。我国刑法对犯罪预备采取了普遍处罚原则,易导致犯罪圈的扩大与延伸,不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德国刑法典》在总则中明确对危险性较大的共犯和重罪约定的犯罪预备予以处罚,又在分则中将预备行为独立成罪进行列举,体现了对罪刑法定主义的根本遵循。我国可以以此为借鉴,明确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和情形,保持刑法自身规定的逻辑自洽和刑法的谦抑性。
    64  监所场景下因果不明时伤害行为评价
    李文庆 韩 千 李正源
    2024(16):55-58.
    [摘要](41)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在监所场景下,被害人遭受不同行为人的若干次殴打,且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若不能查明该伤害后果与具体某次殴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无法将致使伤害结果发生的殴打行为归属于任一行为人,各行为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但可能成立破坏监管秩序罪。基于实质客观说下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对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主体,看守所中缺乏主体身份的未决犯,在与已决犯共同成立破坏监管秩序罪时,若其对整体法益侵犯发挥了不可或缺的支配性作用,应将其评价为主犯、共同正犯。
    65  检察机关办理涉“笑气”案件的难点及出路
    李美洁 周 丽 洪佳伟
    2024(16):31-34.
    [摘要](43)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司法办案发现“笑气”滥用问题呈现蔓延趋势。“笑气”对吸食者特别是青少年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实践中,由于涉“笑气”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笑气”案件时,面临定性难、治理难的困境。因此,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要加大亲历性调查核实力度,深入分析“笑气”买卖侵害的犯罪客体;要聚焦“笑气”滥用屡禁不止的问题,依托大数据模型,实现类案挖掘;要充分发挥未检部门集中办理履职优势,通过整合各方监管力量、参与立法等方式,有效助力法治社会建设深入推进。
    66  网络直播诈骗案件中打赏价金的认定与处置
    何 嵘 杨仕兵 李 田
    2024(16):22-25.
    [摘要](45)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行为人谎称进行不法交易而骗取打赏价金的,被害人虽不具有返还请求权,但并不影响财产损失的成立,应坚持“违法判断多元性”理论,认定为诈骗犯罪。在计算犯罪数额与处置非法所得时,需根据打赏价金性质准确 区分,将不法原因给付之物、联结阶段自愿打赏和直播平台抽成全部计入犯罪数额,并对不法原因给付之物予以没收,同时从是否尽到注意义务角度审查直播平台善意与否,平衡第三人与被害人利益,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67  论防卫过当中手段过限与结果归责的判断
    陈 璇
    2024(16):4-7.
    [摘要](10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在防卫过当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判断阶层;其中,关于“行为过当”的认定是判断“结果过当”的前提和基础。关于防卫行为是否符合正当 防卫必要限度的判断标准在于,防卫行为是否属于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不可少的手段。在确定防卫手段过限的情况下,还需要进一步考察,重大损害结果是否可归责于过当的防卫行为。此处有必要引入结果避免可能性(或曰“合义务替代行为”)的原理。只有当事后证明,合乎限度的防卫手段确实能够避免重大损害发生时,才能从规范上将该结果归责于过限的防卫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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