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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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提供“手机口”帮助行为的定性分析
    2024(18):6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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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对于为诈骗人员提供“手机口”语音中转帮助的案件,在法律适用时,应区分不同的案件情况,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参与时间长短、参与程度深浅、对行为危害结果的预见等予以认定。对于犯罪既遂前 共谋或者虽无共谋但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帮助的,应以诈骗罪共犯定罪处罚,且构成共同犯罪不强求 行为人对被帮助者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形成确切认知;对于仅明知他人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但不清楚具体的犯罪类型、作案手法,不能预见具体危害后果的,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同时 构成的情况下,应适用《刑法》第 287 条之二第 3 款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  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民事公益诉讼实践
    2024(18):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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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网络虚假信息已成为互联网的毒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可有效破解公法及私法规制该类案件的弊端。针对民事公益诉讼“等”外领域受案范围模糊,社会公共利益内涵、网络虚假信息领域损害赔偿金额计算缺乏法律具体规定情况,建议从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出发,考量虚假信息对网络生态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判断网络虚假信息案件是否属于受案范围。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案情及治理、修复网络生态费用、司法实践等因素,确定损害赔偿金额,高质效办理案件,保障网络环境健康发展。
    3  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格被告认定标准
    2024(18):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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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职责分工模式下,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综合监管职责与行业监管职责容易混淆、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不易界定以及行政机关之外的履职主体角色难以认定等适格被告认 定难题。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以“行业监管部门为主”为被告认定原则;在职责分工出现争议时, 应当向政府制发明确履职主体的检察建议,达到“以点带面、以案促治”的案件办理效果;对于行政机关之外 的履职主体,应当采取问“实”而不循“名”的认定方式,在区分职责性质的基础上加以相应处理。
    4  论事实作品的版权保护
    2024(1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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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事实作品是客观事实与创作者主观选择融通交汇的成果,具有可版权性。独创性、实质性相似判断分别从准入端、准出端把握事实作品版权保护的实际力度,是监督、复查阶段检察机关释法说理的难点。独创性是有无而非高低问题,不具有概括划分思想与表达的功能,应限制泛化援引独创性论证说理,避免造成当事人不理解、不认同。实质性相似是对诉争作品间独创性表达重合度的评判结果,应区分客观事实与推定事实、纪实性创作目的与非纪实性创作目的,避免不当限缩或扩张版权保护范围。
    5  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审查要点和监督路径
    2024(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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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当事人在真实债务被判决需偿还的情况下,恶意串通他人,虚增债务或利息,并迅速调解确认虚假债权后指挥上述受串通主体恶意参与执行分配,或导致真正债权被稀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或导致正 常的法院执行进程受到妨害因而无法执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从案件疑点中抽丝剥茧,发挥检察 一体化履职优势,运用民事调查核实权,并与公安机关强力合作,突破虚假诉讼伪装,还原真实债权债务关系, 并依法惩处参与人员,从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诚信和司法秩序。
    6  德国犯罪预备处罚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郑晓慧 牛四琳 李雪莹
    2024(16):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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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犯罪预备是犯罪的第一种形态,是行为入罪或出罪的关键节点。我国刑法对犯罪预备采取了普遍处罚原则,易导致犯罪圈的扩大与延伸,不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德国刑法典》在总则中明确对危险性较大的共犯和重罪约定的犯罪预备予以处罚,又在分则中将预备行为独立成罪进行列举,体现了对罪刑法定主义的根本遵循。我国可以以此为借鉴,明确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和情形,保持刑法自身规定的逻辑自洽和刑法的谦抑性。
    7  监所场景下因果不明时伤害行为评价
    李文庆 韩 千 李正源
    2024(16):55-58.
    [摘要](16)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在监所场景下,被害人遭受不同行为人的若干次殴打,且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若不能查明该伤害后果与具体某次殴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无法将致使伤害结果发生的殴打行为归属于任一行为人,各行为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但可能成立破坏监管秩序罪。基于实质客观说下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对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主体,看守所中缺乏主体身份的未决犯,在与已决犯共同成立破坏监管秩序罪时,若其对整体法益侵犯发挥了不可或缺的支配性作用,应将其评价为主犯、共同正犯。
    8  检察机关办理涉“笑气”案件的难点及出路
    李美洁 周 丽 洪佳伟
    2024(16):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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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司法办案发现“笑气”滥用问题呈现蔓延趋势。“笑气”对吸食者特别是青少年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实践中,由于涉“笑气”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笑气”案件时,面临定性难、治理难的困境。因此,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要加大亲历性调查核实力度,深入分析“笑气”买卖侵害的犯罪客体;要聚焦“笑气”滥用屡禁不止的问题,依托大数据模型,实现类案挖掘;要充分发挥未检部门集中办理履职优势,通过整合各方监管力量、参与立法等方式,有效助力法治社会建设深入推进。
    9  网络直播诈骗案件中打赏价金的认定与处置
    何 嵘 杨仕兵 李 田
    2024(16):22-25.
    [摘要](17)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行为人谎称进行不法交易而骗取打赏价金的,被害人虽不具有返还请求权,但并不影响财产损失的成立,应坚持“违法判断多元性”理论,认定为诈骗犯罪。在计算犯罪数额与处置非法所得时,需根据打赏价金性质准确 区分,将不法原因给付之物、联结阶段自愿打赏和直播平台抽成全部计入犯罪数额,并对不法原因给付之物予以没收,同时从是否尽到注意义务角度审查直播平台善意与否,平衡第三人与被害人利益,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10  论防卫过当中手段过限与结果归责的判断
    陈 璇
    2024(16):4-7.
    [摘要](43)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在防卫过当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判断阶层;其中,关于“行为过当”的认定是判断“结果过当”的前提和基础。关于防卫行为是否符合正当 防卫必要限度的判断标准在于,防卫行为是否属于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不可少的手段。在确定防卫手段过限的情况下,还需要进一步考察,重大损害结果是否可归责于过当的防卫行为。此处有必要引入结果避免可能性(或曰“合义务替代行为”)的原理。只有当事后证明,合乎限度的防卫手段确实能够避免重大损害发生时,才能从规范上将该结果归责于过限的防卫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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