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

2024年第18期文章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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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审查要点和监督路径
    2024(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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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当事人在真实债务被判决需偿还的情况下,恶意串通他人,虚增债务或利息,并迅速调解确认虚假债权后指挥上述受串通主体恶意参与执行分配,或导致真正债权被稀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或导致正 常的法院执行进程受到妨害因而无法执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从案件疑点中抽丝剥茧,发挥检察 一体化履职优势,运用民事调查核实权,并与公安机关强力合作,突破虚假诉讼伪装,还原真实债权债务关系, 并依法惩处参与人员,从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诚信和司法秩序。
    2  刑民交叉视野下危害税收征管类虚假诉讼案件办理思考
    2024(1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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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L 市 S 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 L 市某管道公司与陈某合同纠纷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中贯彻以精准监督抓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理念,采用刑民并行办案模式提高效率的同时充分利用调查核实权保证案件质量, 并通过移交线索、检察建议等方式融入社会治理。虚假诉讼的治理首要任务是明确将不法目的和虚构民事法律 关系作为虚假诉讼行为构成要件,从而避免扩大适用;同时在法律法规未完善时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刑事部分是 否构成情节严重。此外,应进一步强化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使用保障力度,并通过大数据模型赋能虚假诉讼 高质效监督。
    3  乡村道路建设专项资金使用领域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探索
    2024(1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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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当事人通过虚假债权转让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采取虚假陈述、虚报工程量和工程款等手段,取得法院生效调解书,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致使国家道路硬化建设专项资金及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针对此类案件,通过深挖案件线索、一线调查等方式固定证据,以制发再审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再审改判,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4  涉虚假诉讼案件中“捏造”与部分“篡改”事实的判定
    2024(18):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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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近年来,逃废债务型虚假诉讼逐渐成为虚假诉讼中常见的一种案件类型。但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当得利法律关系有时会存在交叉,使虚构部分事实的入罪标准难以把握,表现在虚构部分法律关系、虚构部分 借贷金额等方面。检察机关应当把握好刑民衔接的交汇点,正确区分部分“篡改”与“捏造”,结合债务成因、债权债务履行情况,在检察履职办案中做到“三个善于”,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目的、行为危害程度综合判 定行为性质。
    5  论事实作品的版权保护
    2024(1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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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事实作品是客观事实与创作者主观选择融通交汇的成果,具有可版权性。独创性、实质性相似判断分别从准入端、准出端把握事实作品版权保护的实际力度,是监督、复查阶段检察机关释法说理的难点。独创性是有无而非高低问题,不具有概括划分思想与表达的功能,应限制泛化援引独创性论证说理,避免造成当事人不理解、不认同。实质性相似是对诉争作品间独创性表达重合度的评判结果,应区分客观事实与推定事实、纪实性创作目的与非纪实性创作目的,避免不当限缩或扩张版权保护范围。
    6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行踪轨迹信息的内涵探析
    2024(18):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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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行踪轨迹信息所承载的法益是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属于最敏感的个人信息,刑法对其持严格保护的态度,司法实践也应当对其严格解释,防止概念泛化。行踪轨迹信息不仅具有空间地理性、实时性和动态性的突出特征,而且具有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直接识别性的核心特征。获取行踪轨迹信息,除了通过现代定位技术之外,还可以通过人力跟踪、蹲守等方式,因而获取手段的技术性并非行踪轨迹信息的必有特征。
    7  贩卖麻精药品犯罪的主观故意审查要点
    2024(18):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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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麻精药品兼具“毒品”和“药品”的双重属性,使得司法实践中对其贩卖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因而检察机关在认定贩卖麻精药品犯罪时,审查的重点是结合从业经历、交易行为综合分析研判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同时,为一体推进治罪与治理,还应针对案件暴露出的行业监管漏洞,注重溯源预防,通过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强化监管责任,建立长效制度机制,推进麻精药品监管常态化、规范化,从源头上遏制违法犯罪的发生。
    8  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主观要件的审查
    2024(18):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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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实践中对于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往往重点考察因果关系、行为人身份职责等客观要件要素,而对于主观过失方面则想当然地推定,以致结论相左,影响办案质效。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失是确定该类案件罪与非罪的关键,我们应以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为核心,以其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为内容,客观全面、实质性地审查认定主观要件,这是解决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中行为人是否具备主观过失的有效路径。
    9  涉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给付案件检察监督
    2024(18):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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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向烈士子女给付定期生活补助是落实我国抚恤优待制度的重要体现。因给付义务的法定性,给付起始时间应严格根据政策规定的时间确定,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的,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及不利后果,依法补发补助金。检察机关一体联动,开展专项监督,借助数字模型排查漏发人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纠正政策宣传不到位、调查摸底不全面等问题,建立涉退役军人、军属、烈士遗属等抚恤金发放工作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机制,跟踪督促落实,保障烈士遗属合法权益。
    10  数字化时代“碰瓷型”车险诈骗案件的监督与防治
    2024(18):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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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碰瓷”手段反复骗取车险理赔的情况频发,但由于线索发现难、证据提取难、主观认定难等问题,导致检察机关一直未能有力打击、有效治理该类诈骗行为。当前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检 察机关与各相关主管单位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取证意识和能力、明确证据标准体系等策略,并结 合加强行业监管等举措,促进形成预防、监管、查处、追责的全链条打击治理格局。
    11  完善我国行刑反向衔接路径思考
    2024(18):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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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但在行刑反向衔接环节仍然存在检察机关内部流转渠道不顺畅、外部衔接机制不完善以及检察意见刚性不足等问题。为破解制约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深入开展的难题,建议进一步明晰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机制,完善与行政机关的外部衔接机制,一体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有效服务法治政府建设。
    12  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格被告认定标准
    2024(18):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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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职责分工模式下,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综合监管职责与行业监管职责容易混淆、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不易界定以及行政机关之外的履职主体角色难以认定等适格被告认 定难题。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以“行业监管部门为主”为被告认定原则;在职责分工出现争议时, 应当向政府制发明确履职主体的检察建议,达到“以点带面、以案促治”的案件办理效果;对于行政机关之外 的履职主体,应当采取问“实”而不循“名”的认定方式,在区分职责性质的基础上加以相应处理。
    13  长城保护公益诉讼的办案难点及对策
    2024(18):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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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长城保护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当前长城保护公益诉讼被纳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领域,但从文物和文化遗产的性质特点来看,仍存在线索来源有限、监督对象认定标准不清、跨区域案件移送不畅等实践难点。对此,应从数字化、标准化、协同化的视角出发,在个案基础上提炼长城保护公益诉讼的类案经验。以标准化机制实现数字检察与公益诉讼的互动结合,跨区域协同助力长城保护公益诉讼的高质效发展。
    14  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民事公益诉讼实践
    2024(18):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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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网络虚假信息已成为互联网的毒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可有效破解公法及私法规制该类案件的弊端。针对民事公益诉讼“等”外领域受案范围模糊,社会公共利益内涵、网络虚假信息领域损害赔偿金额计算缺乏法律具体规定情况,建议从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出发,考量虚假信息对网络生态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判断网络虚假信息案件是否属于受案范围。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案情及治理、修复网络生态费用、司法实践等因素,确定损害赔偿金额,高质效办理案件,保障网络环境健康发展。
    15  “大数据杀熟”法律监督模型的证据固证、溯源及审查
    2024(18):5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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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互联网平台不合理应用带来的“大数据杀熟”“信息茧房”“算法歧视”等现象影响了网民的生产生活,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搭建“大数据杀熟”法律监督模型,利用数据脱敏、数据治理、共享交换、关联分析等关键技术,解决因“杀熟”定价的隐蔽性导致“大数据杀熟”行为进入监管盲区,互联网平台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频发的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为保护个人信息、防范数据垄断提供解决之策;规范平台企业经营活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16  提供“手机口”帮助行为的定性分析
    2024(18):6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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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对于为诈骗人员提供“手机口”语音中转帮助的案件,在法律适用时,应区分不同的案件情况,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参与时间长短、参与程度深浅、对行为危害结果的预见等予以认定。对于犯罪既遂前 共谋或者虽无共谋但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帮助的,应以诈骗罪共犯定罪处罚,且构成共同犯罪不强求 行为人对被帮助者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形成确切认知;对于仅明知他人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但不清楚具体的犯罪类型、作案手法,不能预见具体危害后果的,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同时 构成的情况下,应适用《刑法》第 287 条之二第 3 款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7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的行为判断
    2024(18):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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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的行为,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定罪处罚。实践中,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的行为、主观明知、组织方式和组织人数存在认定 分歧。检察机关应以个案证据为基础,扩大“有偿陪侍”的行为认定,将“年龄核实义务”作为“应当知道” 的范畴,结合行为人的认识可能性综合评价主观认知,对于组织行为,仅需具有聚合性质即可,对于组织人数 的认定,应当综合组织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来确定。
    18  准确界定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难点认定
    2024(18):7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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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相互斗殴和正当防卫在特定案件中具有较高的相似性,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两者存在诸多难点。司法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坚持“合目的性、合规则性、合理性”相统一的司法办案理念,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综合考虑案发原因、是否导致矛盾升级、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斗殴等客观情节,进行符合法理、常理、情理的综合判断。对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要依法敢于适用,对构成故意伤害的也要依法予以惩治。
    19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
    2024(18):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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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对于犯罪行为发生在 2021 年 2 月 28 日以前,在 2021 年 3 月 1 日以后审判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在认定犯罪数额情节、根据从犯等量刑情节判定“依法从轻”或“依法减轻”处罚时,应当适用 1997 年修订的《刑法》定罪量刑;对于在 2022 年 3 月 1 日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判决的案件,应适用 1997 年修订的《刑法》法定刑,适用新解释的入罪和法定刑升档标准。罚金刑判罚审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审判监督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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