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

点击排行

  • 显示方式:
  • 简洁模式
  • 摘要模式
  • 1  论防卫过当中手段过限与结果归责的判断
    陈 璇
    2024(16):4-7.
    [摘要](201)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在防卫过当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判断阶层;其中,关于“行为过当”的认定是判断“结果过当”的前提和基础。关于防卫行为是否符合正当 防卫必要限度的判断标准在于,防卫行为是否属于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不可少的手段。在确定防卫手段过限的情况下,还需要进一步考察,重大损害结果是否可归责于过当的防卫行为。此处有必要引入结果避免可能性(或曰“合义务替代行为”)的原理。只有当事后证明,合乎限度的防卫手段确实能够避免重大损害发生时,才能从规范上将该结果归责于过限的防卫手段。
    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处理中的问题与规范化建议
    杜启新 李佳璐
    2024(15):44-48.
    [摘要](17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当前,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作不起诉处理时存在对支付结算的含义理解不一、对“明知”的审查不足、未准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共犯等问题。对此,应准确把握支付结算是“货币资金转移”的实质、在综合认定“明知”时应进行差异化处理,并且要注意从犯罪地位、意思联络程度、被帮助对象身份三个方面,准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共犯。另外,还应准确界定新型提供“两卡”型案件类型,适当提高入罪金额标准。
    3  行刑反向衔接制度检察实践及优化建议
    宋春雨 张 莹 黄 丹
    2024(19):49-52.
    [摘要](130)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通过开展行刑反向衔接,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案件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监督。检察机关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存在刚性保障不足、线索移送不畅、检察意见质效不高和行政机关对检察意见接受程度不一等问题。应当立足检察工作实际,聚焦难点堵点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建立案件移送、证据转换等统一标准。在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的同时,厘清检察权和行政权的边界,深化行政机关的衔接协作。提升检察人员能力,提高检察意见的精准性和可执行性,确保行刑反向衔接制度顺利实施。
    4  正当防卫的立场与防卫限度判断的阶层式展开
    王 帅
    2024(16):8-13.
    [摘要](129)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正当防卫的基本立场,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防卫人相对于侵害人具有天然优势地位。相对于规范遵守者而言,侵害者被规范保护的程度要低一些,否则无法鼓励公众守法。在这 样的立场下,防卫限度的判断要呈现出宽松的状态。在防卫限度判断上,行为、结果与因果关系三个要素缺一不可,这首先是基于《刑法》第 20 条第 1 款与第 2 款的递进关系,避免因同一法条下的两个不同条款采用不同的认定技术而导致混乱。其次是基于行为本身的权利属性和合规范性,使其在防卫限度的判断中需要作为独立的阶段。最后是对防卫过当建立更多的限定要素,从而鼓励正当防卫的适用。在三个要素的阶层上,基于对唯结果论的反思和说理清晰的考虑,应当采用行为限度判断优先,其次因果关系,最后结果限度的判断方式,对于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没有必要进入之后的因果关系和结果上的判断,直接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5  强化科技赋能 推动食药安全 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食药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典型案例解读
    刘家璞 党盟盟 庞文远
    2026(6):3-8.
    [摘要](119)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2026年2月9日,最高检发布6件典型案例,集中反映“食药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工作成效。该批案例紧扣食药安全领域的难点、痛点和新问题,在监督方式、法律适用、证据标准、治理路径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意义。下一步,应进一步聚焦监督重点,深化科技赋能,强化源头治理与协同共治,不断提升食药安全检察公益诉讼规范化、精准化水平,更好服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6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完善
    李京慧
    2024(19):41-44.
    [摘要](117)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是我国检察实践发展中的创新产物,是立足我国本土司法实践的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制度建立以来,在强化精准监督、推动社会治理、推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面临法律适用困境现实难题。需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健全专门审查机制,细化跟进监督措施,充分发挥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效能。
    7  无采矿许可证但获政府批准采矿行为性质的判定
    孙舒怡 李 涛 张庆松
    2024(20):69-73.
    [摘要](115)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行政会议无法授予行为人合法采矿资格,因此,此类无采矿许可证但获政府批准的采矿行为,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以及矿产资源所有权,而不包括环境利益。主管行政机关的授权会导致行为人产生无法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在量刑时应当对该情节予以考虑。
    8  轻罪犯罪记录附条件封存制度设计
    王 勇
    2024(19):21-24.
    [摘要](111)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犯罪记录封存是解决“轻罪不轻”“轻重罪附随后果同一”等犯罪标签化问题,推进犯罪治理的有效路径。从维护公共利益,更好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微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区分角度出发,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附一定条件。借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司法实践经验,建议从犯罪性质、初犯偶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四个方面设置前置条件,从依申请启动、检察机关统一受理、设置考察期限三个方面设置形式条件,从参加公益服务、建立积分制度、建立司法裁定制度三个方面设置实质条件,构建轻罪犯罪记录附条件封存制度。
    9  网络直播诈骗案件中打赏价金的认定与处置
    何 嵘 杨仕兵 李 田
    2024(16):22-25.
    [摘要](110)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行为人谎称进行不法交易而骗取打赏价金的,被害人虽不具有返还请求权,但并不影响财产损失的成立,应坚持“违法判断多元性”理论,认定为诈骗犯罪。在计算犯罪数额与处置非法所得时,需根据打赏价金性质准确 区分,将不法原因给付之物、联结阶段自愿打赏和直播平台抽成全部计入犯罪数额,并对不法原因给付之物予以没收,同时从是否尽到注意义务角度审查直播平台善意与否,平衡第三人与被害人利益,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10  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积极推进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
    丁顺生
    2024(15):3-5.
    [摘要](110)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江西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 立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定位,坚持系统思维、树牢有解思维、强化辩证思维,建立完善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质效体系、制度体系、管理体系,推动既在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中落实法治化要求,又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服务保障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
    11  大数据证据质证的实践困境及化解
    李郁军
    2024(19):17-20.
    [摘要](9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大数据证据质证形式化是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难题。根据大数据证据运用方式,可将其分为报告分析型、识别比对型与预测推论型三种类型。大数据证据多由控方持有,且质证对象是由原始数据衍生而来的派生材料,法院对大数据证据的认可度较高。由于质证规则缺失、质证质效不高等原因,大数据证据出现“实质不能”的质证困境。需针对大数据证据构建询问、对质、异议等一般质证规则;根据报告分析型、识别比对型、预测推论型等不同类型大数据证据确立质证要点;从坚持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加强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注重大数据证据运用能力提升三方面优化大数据证据质证环境。
    12  统筹推进扫黑除恶与破网打伞 强化不漏不凑 以法治引领扫黑除恶走深走实
    曹红虹  杨先德
    2025(24):3-6.
    [摘要](96)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中,对涉黑涉恶定性以及组织成员范围、人员地位、层级等都要严格依法认定, 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不漏不凑”。对于未成年人参与实施的有组织犯罪,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理念,严格依法、实事求是认定。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优势,加强捕诉部门与检察侦查部门协作配合,按照“前案评(审)查、同步侦查、监督纠正”一体化的办案模式,一体推进扫黑除恶与破网打伞。
    13  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中网络空间治理检察国际合作路径
    秦明华
    2026(3):3-6.
    [摘要](95)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随着“数字丝绸之路”的推进,跨境网络安全风险日益凸显,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数字安全带来风险与挑战。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协同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 同体中肩负着规则共商、安全共建双重使命。当前,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中网络空间治理检察国际合作面临实体法认定差异、电子证据规则冲突及刑事强制措施不一等制度性障碍,犯罪追踪与资产追回技术能力不足、沿线国家执法能力发展不均等技术性困境,需以《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为框架,通过积极推动《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条款落地、探索形成区域性补充规则等构建区域司法协作的新范式,建立联合侦查与执法合作机制、全天候网络即时协作联络点以及联防联控会议制度提升跨境执法协同能力,推动建立技术援助与交流机制,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网络空间治理体系,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贡献检察力量。
    14  英美法系“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探究及启示
    周治羌 李志鹏 郝 鑫
    2024(24):74-78.
    [摘要](95)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案件频发,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治理更是当今世界面临的普遍性难题,“詹姆斯·巴杰尔被谋杀案”因为适用了恶意年龄补足制度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该规则作为英美法系国家及地区在长期历史实践中探索出的制度性解决方案,对我国极具参考价值,但不应全盘照搬,而应结合我国国情,从合理确立适用年龄范围及罪名、制定“恶意”的认定规则及证明标准、设置该类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特殊程序等方面来构建适合我国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以期填补我国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追责空白,解决未成年人犯罪追责难的现实困境。
    15  检察委员会议题会前实体审查制度之重申与优化
    张玉飞 孙 强
    2024(15):73-76.
    [摘要](92)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检察委员会决策高效化、科学化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保障检察权顺畅运行的重要方面。会前实体审查制度是检察委员会决策科学公正高效的重要程序保障。会前实体审查应当具有程序过滤、决策咨询和素能培养之价值功能,但经历了应然到或然的范式设计后,因审查价值导向不够清晰、审查内容不够明晰、审查程序不够充分以及审查人力保障不足等,会前实体审查要么效率偏低、要么直接缺失。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有必要进一步明晰审查价值导向、界定审查内容、规范审查程序和强化审查保障,以全方位提高会前实体审查质效。
    16  综合司法保护视域下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研讨会综述
    张宁宇 葛 路 吕依蔚
    2024(15):22-26.
    [摘要](89)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面临新形势,需要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体系,发挥数字检察驱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质增效的重要引擎作用,以综合司法保护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全链条协同发力整体发力,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2024 年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年会暨“综合司法保护视域下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研讨会立足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变化和犯罪治理的实践发展,探讨推动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强化网络空间治理、发挥数字检察驱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质增效的重要引擎作用等。会议汇集了理论观点,凝聚了治理共识,为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17  案件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融合化推进路径探索
    2024(23):77-80.
    [摘要](89)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案件流程监控和案件质量评查作为案件管理的两项主要业务,是检察业务微观管理两个重要方面。新时代检察履职背景下,两项业务融合化推进可扩大各自业务优势。在实务操作中,如何厘清融合边界点、如何适应智能化发展等问题仍存操作困境。实务操作中,通过将流程监控结果向质量评查系统推送、分析质量评查结果进而更好开展流程监控等方式,探索融合化推进两项业务实践路径,可更好助力案件管理发挥枢纽作用。
    18  德国犯罪预备处罚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郑晓慧 牛四琳 李雪莹
    2024(16):76-80.
    [摘要](87)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犯罪预备是犯罪的第一种形态,是行为入罪或出罪的关键节点。我国刑法对犯罪预备采取了普遍处罚原则,易导致犯罪圈的扩大与延伸,不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德国刑法典》在总则中明确对危险性较大的共犯和重罪约定的犯罪预备予以处罚,又在分则中将预备行为独立成罪进行列举,体现了对罪刑法定主义的根本遵循。我国可以以此为借鉴,明确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和情形,保持刑法自身规定的逻辑自洽和刑法的谦抑性。
    19  罪刑法定原则下非列管麻精药品犯罪的认定方法
    王德政
    2024(16):67-71.
    [摘要](86)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行为人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行为作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其他物质在案发时未列入有关机关发布的管制目录,但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该麻精药品具备毒品的麻醉、兴奋、致幻、成瘾等功能,即使案发时该麻精药品未列管,无论行为人是否明知其未列管,也不影响毒品犯罪故意的成立。该行为由于具备毒品犯罪不能犯未遂的成立条件而构成毒品犯罪的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益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采取类推解释将非列管麻精药品解释为毒品,从而将该行为认定为毒品犯罪既遂。
    20  对盗割居民住宅楼接地电线行为的认定
    邱 洁
    2024(22):78-80.
    [摘要](86)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罪所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接地线的功能作用及社会属性影响案件的定性。在审查盗割接地线类案件时,需结合犯罪行为的手段、对象、后果危害综合判断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盗窃接地线,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当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处理;若行为既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又触犯盗窃罪,应根据想象竞合原则,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当期目录


    年第卷第

    文章目录

    往期目录

    年份

    刊期

    浏览排行

    引用排行

    下载排行

    微信公众号

    网站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