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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论防卫过当中手段过限与结果归责的判断
    陈 璇
    2024(16):4-7.
    [摘要](53)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在防卫过当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判断阶层;其中,关于“行为过当”的认定是判断“结果过当”的前提和基础。关于防卫行为是否符合正当 防卫必要限度的判断标准在于,防卫行为是否属于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不可少的手段。在确定防卫手段过限的情况下,还需要进一步考察,重大损害结果是否可归责于过当的防卫行为。此处有必要引入结果避免可能性(或曰“合义务替代行为”)的原理。只有当事后证明,合乎限度的防卫手段确实能够避免重大损害发生时,才能从规范上将该结果归责于过限的防卫手段。
    2  行刑反向衔接制度检察实践及优化建议
    宋春雨 张 莹 黄 丹
    2024(19):49-52.
    [摘要](40)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通过开展行刑反向衔接,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案件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监督。检察机关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存在刚性保障不足、线索移送不畅、检察意见质效不高和行政机关对检察意见接受程度不一等问题。应当立足检察工作实际,聚焦难点堵点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建立案件移送、证据转换等统一标准。在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的同时,厘清检察权和行政权的边界,深化行政机关的衔接协作。提升检察人员能力,提高检察意见的精准性和可执行性,确保行刑反向衔接制度顺利实施。
    3  轻罪犯罪记录附条件封存制度设计
    王 勇
    2024(19):21-24.
    [摘要](33)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犯罪记录封存是解决“轻罪不轻”“轻重罪附随后果同一”等犯罪标签化问题,推进犯罪治理的有效路径。从维护公共利益,更好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微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区分角度出发,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附一定条件。借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司法实践经验,建议从犯罪性质、初犯偶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四个方面设置前置条件,从依申请启动、检察机关统一受理、设置考察期限三个方面设置形式条件,从参加公益服务、建立积分制度、建立司法裁定制度三个方面设置实质条件,构建轻罪犯罪记录附条件封存制度。
    4  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积极推进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
    丁顺生
    2024(15):3-5.
    [摘要](31)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江西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 立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定位,坚持系统思维、树牢有解思维、强化辩证思维,建立完善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质效体系、制度体系、管理体系,推动既在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中落实法治化要求,又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服务保障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
    5  大数据证据质证的实践困境及化解
    李郁军
    2024(19):17-20.
    [摘要](30)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大数据证据质证形式化是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难题。根据大数据证据运用方式,可将其分为报告分析型、识别比对型与预测推论型三种类型。大数据证据多由控方持有,且质证对象是由原始数据衍生而来的派生材料,法院对大数据证据的认可度较高。由于质证规则缺失、质证质效不高等原因,大数据证据出现“实质不能”的质证困境。需针对大数据证据构建询问、对质、异议等一般质证规则;根据报告分析型、识别比对型、预测推论型等不同类型大数据证据确立质证要点;从坚持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加强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注重大数据证据运用能力提升三方面优化大数据证据质证环境。
    6  以犯罪构成要件为基点的证明评价机制之构建
    李 勇
    2024(19):25-29.
    [摘要](30)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传统证据法的理论和实践对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的讨论,脱离犯罪构成要件,割裂实体法与程序法,存在诸多弊端。应当以刑事一体化理念为指导,以构成要件为基点构建证明评价机制。在证明对象上,以构成要件为基点,立足于实现准确认定事实、合理分配不利后果的功能,分为积极构成要件事实、消极构成要件事实、构成要件以外的程序及量刑事实;在证明标准上,以构成要件为基点进行类型化,积极构成要件事实采取 “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消极构成要件事实采取优势证明标准,构成要件以外的程序事实采取优势证明标准,构成要件以外的量刑事实,按照不利于被告人和有利于被告人分别采取“确实、充分”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明标准。
    7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处理中的问题与规范化建议
    杜启新 李佳璐
    2024(15):44-48.
    [摘要](29)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当前,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作不起诉处理时存在对支付结算的含义理解不一、对“明知”的审查不足、未准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共犯等问题。对此,应准确把握支付结算是“货币资金转移”的实质、在综合认定“明知”时应进行差异化处理,并且要注意从犯罪地位、意思联络程度、被帮助对象身份三个方面,准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共犯。另外,还应准确界定新型提供“两卡”型案件类型,适当提高入罪金额标准。
    8  系统观念引领“检察护企” 综合履职护航高质量发展
    丁海涛
    2024(19):8-11.
    [摘要](2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法治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是助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与载体。检察机关须坚持综合履职,将系统观念贯穿于专项行动全过程,综合施策“护”出预期信心。通过提升各成员部门协同护企融入感、强化涉企案件办理履职融合度、融汇其他专项行动和职能部门共建长效护企机制等举措,实现同频共振,凝聚“检察护企”合力,以更优检察履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9  网络直播诈骗案件中打赏价金的认定与处置
    何 嵘 杨仕兵 李 田
    2024(16):22-25.
    [摘要](27)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行为人谎称进行不法交易而骗取打赏价金的,被害人虽不具有返还请求权,但并不影响财产损失的成立,应坚持“违法判断多元性”理论,认定为诈骗犯罪。在计算犯罪数额与处置非法所得时,需根据打赏价金性质准确 区分,将不法原因给付之物、联结阶段自愿打赏和直播平台抽成全部计入犯罪数额,并对不法原因给付之物予以没收,同时从是否尽到注意义务角度审查直播平台善意与否,平衡第三人与被害人利益,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10  大湾区数字检察建设现状与发展
    张 璇 陈 焰 王诗颖
    2024(15):40-43.
    [摘要](25)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数字检察是数字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引擎。粤港澳大湾区作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领先地区,具备开展数字检察建设的优势条件。近年来,大湾区数字检察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面临监督成效未能匹配大湾区定位、运用数据开展法律监督的效果不突出、数字检察一体化协同的整合度不够等问题。为深化大湾区数字检察发展,需构建集成化、一体化、系统化的法律监督工作模式,提升数字检察服务保障大湾区水平、推进数字检察一体化建设、强化法律监督模型应用成效,实现法律监督工作模式重塑变革。
    11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完善
    李京慧
    2024(19):41-44.
    [摘要](24)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是我国检察实践发展中的创新产物,是立足我国本土司法实践的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制度建立以来,在强化精准监督、推动社会治理、推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面临法律适用困境现实难题。需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健全专门审查机制,细化跟进监督措施,充分发挥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效能。
    12  轮奸共犯关系脱离的认定及情节适用
    殷 勇 尚晓晓
    2024(16):26-30.
    [摘要](23)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二人以上轮奸”部分共犯人中途离开,应当判断离开者是否脱离出共犯关系,因轮奸规定法定刑过重且带有情绪立法的因素,具体判断时应趋向宽缓,判断标准采缓和的因果关系遮断说更为妥当。轮奸规定性质上属于加重构成,存在未完成形态。轮奸既遂标准宜采“二人以上奸入说”,仅一人以下奸入的全体构成轮奸未遂,奸入者构成强奸既遂与轮奸未遂的想象竞合;二人以上奸入的,全体构成轮奸既遂。
    13  销售冒用地理标志农产品行政公益诉讼精准监督的实现
    张小荷 罗丽红
    2024(19):57-60.
    [摘要](23)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地理标志蕴含着所涉地域特有的自然、历史、人文因素,属于该区域的公共资源范畴,不仅具有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也具有公益属性。销售冒用地理标志农产品行为不仅侵害权利人的权利,而且破坏公平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托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承担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是保护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重要保障。在地理标志行政公益诉讼保护实践中发现,存在公益受损事实的认定角度多元、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的法律依据繁杂、行政机关监管职责认定困难等方面问题。应在准确查明公益受损事实基础上,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明晰法律适用、确定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实质区分销售冒用地理标志农产品侵权事实具体情形,精准制发检察建议,实现行政公益诉讼对销售冒用地理标志农产品行为的精准监督。
    14  数字检察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践与完善进路
    叶伟忠 史笑晓 谢 凯
    2024(15):35-39.
    [摘要](22)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以检察之力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当下,数字检察已然成为检察履职提质增效的核心驱动力,但仍存在数字思维尚未系统生成、数字监督的主动性有待提升、数字应用统筹推进不足、数字检察人才缺乏等难题。要在审视时代之责、立足已有实践的基础上,强化数字思维、综合履职、数据支撑,推动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应用集群;通过深化数字技术的创新应用,拓展线索来源渠道,延展护企服务触角,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检察供给;立足数字检察硬件和软件的协同升级,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能级;着眼内部培养和外部借力,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业支撑。
    15  监所场景下因果不明时伤害行为评价
    李文庆 韩 千 李正源
    2024(16):55-58.
    [摘要](22)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在监所场景下,被害人遭受不同行为人的若干次殴打,且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若不能查明该伤害后果与具体某次殴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无法将致使伤害结果发生的殴打行为归属于任一行为人,各行为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但可能成立破坏监管秩序罪。基于实质客观说下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对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主体,看守所中缺乏主体身份的未决犯,在与已决犯共同成立破坏监管秩序罪时,若其对整体法益侵犯发挥了不可或缺的支配性作用,应将其评价为主犯、共同正犯。
    16  正当防卫的立场与防卫限度判断的阶层式展开
    王 帅
    2024(16):8-13.
    [摘要](20)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正当防卫的基本立场,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防卫人相对于侵害人具有天然优势地位。相对于规范遵守者而言,侵害者被规范保护的程度要低一些,否则无法鼓励公众守法。在这 样的立场下,防卫限度的判断要呈现出宽松的状态。在防卫限度判断上,行为、结果与因果关系三个要素缺一不可,这首先是基于《刑法》第 20 条第 1 款与第 2 款的递进关系,避免因同一法条下的两个不同条款采用不同的认定技术而导致混乱。其次是基于行为本身的权利属性和合规范性,使其在防卫限度的判断中需要作为独立的阶段。最后是对防卫过当建立更多的限定要素,从而鼓励正当防卫的适用。在三个要素的阶层上,基于对唯结果论的反思和说理清晰的考虑,应当采用行为限度判断优先,其次因果关系,最后结果限度的判断方式,对于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没有必要进入之后的因果关系和结果上的判断,直接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17  德国犯罪预备处罚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郑晓慧 牛四琳 李雪莹
    2024(16):76-80.
    [摘要](19)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犯罪预备是犯罪的第一种形态,是行为入罪或出罪的关键节点。我国刑法对犯罪预备采取了普遍处罚原则,易导致犯罪圈的扩大与延伸,不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德国刑法典》在总则中明确对危险性较大的共犯和重罪约定的犯罪预备予以处罚,又在分则中将预备行为独立成罪进行列举,体现了对罪刑法定主义的根本遵循。我国可以以此为借鉴,明确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和情形,保持刑法自身规定的逻辑自洽和刑法的谦抑性。
    18  红色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军地协作探索
    戴伦乔 邓颜金 马 萌
    2024(15):6-9.
    [摘要](1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保护红色资源是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政治任务和法律监督职责。司法实务中, 军地检察机关协同办案仍然存在督促行政机关协同履职难、跟进监督难和缺乏统一适用的办案标准“三项难 题”,不利于某一类或者某一区域红色资源的全面保护。建议从构建军地协作支持体系、建立军地协作集中管辖机制和加大军地检察协作宣传力度三个方面,提升办案质效,推动该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走深走实。
    19  综合司法保护视域下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研讨会综述
    张宁宇 葛 路 吕依蔚
    2024(15):22-26.
    [摘要](1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面临新形势,需要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体系,发挥数字检察驱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质增效的重要引擎作用,以综合司法保护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全链条协同发力整体发力,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2024 年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年会暨“综合司法保护视域下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研讨会立足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变化和犯罪治理的实践发展,探讨推动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强化网络空间治理、发挥数字检察驱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质增效的重要引擎作用等。会议汇集了理论观点,凝聚了治理共识,为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20  文物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路径
    李 哲 杨春雨
    2024(15):65-68.
    [摘要](1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国家保障文物安全的重要职能方式。实践中,文物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面临执法主体多元、案件移送职责权限不清、案件证据转化有障碍、案件移送标准模糊等现实困难,需要进行文物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专门立法,健全证据转化规则,明确文物涉罪案件证据移送标准,构建以构成要件为核心的文物涉罪案件实体移送标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文物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作用,从而实现文物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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