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

2024年第19期文章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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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做深做实“检察护企”专项行动 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张建忠
    2024(19):3-7.
    [摘要](13)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是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检察机关聚焦重点任务,强化组织领导,精准对接企业需求,融合“四大检察”协同发力,依法严惩犯罪,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取得明显成效。当然,各地不同程度存在融会贯通“四大检察”不够有力、办理疑难复杂案件不够精准、办案周期过长等问题。下一步,需要通过提高认识、聚焦高质效办案、适度加强宣传等,进一步推深做实“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各项工作。
    2  系统观念引领“检察护企” 综合履职护航高质量发展
    丁海涛
    2024(19):8-11.
    [摘要](10)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法治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是助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与载体。检察机关须坚持综合履职,将系统观念贯穿于专项行动全过程,综合施策“护”出预期信心。通过提升各成员部门协同护企融入感、强化涉企案件办理履职融合度、融汇其他专项行动和职能部门共建长效护企机制等举措,实现同频共振,凝聚“检察护企”合力,以更优检察履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3  “检察护企”中涉企犯罪宽与严的内在逻辑
    孙国祥
    2024(19):12-16.
    [摘要](4)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现实中,企业面临的刑事风险依然严峻。对涉企刑事案件的处理,既存在滥用刑法的越位,也存在刑法保护的缺位。“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的重要举措,妥当处理涉企犯罪是其中重要的一环。针对办理涉企刑事案件的痛点和难点,应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企业自身犯罪和企业利益受侵害的犯罪区别对待。对企业自身的犯罪,强化规范意识是企业刑事风险防范之根本,多措并举,宽中有严;而对侵害企业利益的犯罪,则需要严格执法,贯彻从严惩治的精神,实现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同责同罪同罚。
    4  大数据证据质证的实践困境及化解
    李郁军
    2024(19):17-20.
    [摘要](12)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大数据证据质证形式化是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难题。根据大数据证据运用方式,可将其分为报告分析型、识别比对型与预测推论型三种类型。大数据证据多由控方持有,且质证对象是由原始数据衍生而来的派生材料,法院对大数据证据的认可度较高。由于质证规则缺失、质证质效不高等原因,大数据证据出现“实质不能”的质证困境。需针对大数据证据构建询问、对质、异议等一般质证规则;根据报告分析型、识别比对型、预测推论型等不同类型大数据证据确立质证要点;从坚持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加强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注重大数据证据运用能力提升三方面优化大数据证据质证环境。
    5  轻罪犯罪记录附条件封存制度设计
    王 勇
    2024(19):21-24.
    [摘要](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犯罪记录封存是解决“轻罪不轻”“轻重罪附随后果同一”等犯罪标签化问题,推进犯罪治理的有效路径。从维护公共利益,更好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微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区分角度出发,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附一定条件。借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司法实践经验,建议从犯罪性质、初犯偶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四个方面设置前置条件,从依申请启动、检察机关统一受理、设置考察期限三个方面设置形式条件,从参加公益服务、建立积分制度、建立司法裁定制度三个方面设置实质条件,构建轻罪犯罪记录附条件封存制度。
    6  以犯罪构成要件为基点的证明评价机制之构建
    李 勇
    2024(19):25-29.
    [摘要](11)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传统证据法的理论和实践对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的讨论,脱离犯罪构成要件,割裂实体法与程序法,存在诸多弊端。应当以刑事一体化理念为指导,以构成要件为基点构建证明评价机制。在证明对象上,以构成要件为基点,立足于实现准确认定事实、合理分配不利后果的功能,分为积极构成要件事实、消极构成要件事实、构成要件以外的程序及量刑事实;在证明标准上,以构成要件为基点进行类型化,积极构成要件事实采取 “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消极构成要件事实采取优势证明标准,构成要件以外的程序事实采取优势证明标准,构成要件以外的量刑事实,按照不利于被告人和有利于被告人分别采取“确实、充分”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明标准。
    7  强化涉案财物公诉职责之探析
    王 猛 杨振东 乔玉萍
    2024(19):30-33.
    [摘要](4)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检察机关履行涉案财物公诉职责体现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公诉及裁判审查四个基本环节中。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价值位阶分歧、规范性机制缺失、程序流转操作不强等问题,导致检察机关对涉案财物的公诉职责相对削弱。为强化涉案财物公诉职责,应提升检察人员系统观念,完善涉案财物相关规范机制,运用数字平台及模型,确保涉案财物在保管、移送、处置、监督等环节的合法性、规范性、科学性与有序性,以保障公私财产安全。
    8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行为的刑事规制
    史朝霞
    2024(19):34-36.
    [摘要](10)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行为入刑是风险刑法理论在金融犯罪领域的体现,该类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追诉标准不统一、量刑标准把握不一致等问题。要实现对该类犯罪行为的有效合理惩治,需在准确把握抽象危险犯特征的前提下,借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治理经验,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进行审慎处理,科学设置出罪情节,以实现治理和治罪协调统一。
    9  民事支持起诉多元共治问题检视
    贾俊梅 祝之舟 杨雨洁
    2024(19):37-40.
    [摘要](2)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新时代检察机关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保护弱势群体,是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检察履职办案基本价值追求的重要措施。当前,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过程中大力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存在与其他部门单位协作配合机制不健全、支持起诉参与方式单一、主动参与社会治理能力不足等理论与实践瓶颈。对此,可通过强化内部综合履职及外部协同配合、构建“支持起诉 +”工作格局促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以检察监督办案促社会治理等方式推进民事支持起诉多元共治,促进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的发展与完善。
    10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完善
    李京慧
    2024(19):41-44.
    [摘要](11)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是我国检察实践发展中的创新产物,是立足我国本土司法实践的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制度建立以来,在强化精准监督、推动社会治理、推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面临法律适用困境现实难题。需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健全专门审查机制,细化跟进监督措施,充分发挥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效能。
    11  试论《行政诉讼法》第 53 条中“依据”的认定标准
    温辉
    2024(19):45-48.
    [摘要](5)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行政诉讼法》第 53 条规定的附带审查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规范性文件必须是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 “依据”的认定是原告一并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的重要一环,应从“四度”上把握:一是紧密度上,足以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二是广度上,覆盖职权依据、权力行使、作出处理等行政职权行使全过程;三是切合度上,排除事实上与被诉行为无涵摄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四是需求度上,规范性文件之于被诉行政行为是必要的、不是可有可无的。
    12  行刑反向衔接制度检察实践及优化建议
    宋春雨 张 莹 黄 丹
    2024(19):49-52.
    [摘要](16)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通过开展行刑反向衔接,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案件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监督。检察机关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存在刚性保障不足、线索移送不畅、检察意见质效不高和行政机关对检察意见接受程度不一等问题。应当立足检察工作实际,聚焦难点堵点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建立案件移送、证据转换等统一标准。在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的同时,厘清检察权和行政权的边界,深化行政机关的衔接协作。提升检察人员能力,提高检察意见的精准性和可执行性,确保行刑反向衔接制度顺利实施。
    13  环资类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之判断
    唐祝亮 刘 奕
    2024(19):53-56.
    [摘要](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解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受损问题,需要界定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来确定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是否具备可诉性。目前实践中关于环资类案件行政机关的依法履职认定标准仍存在较大分歧,需立足于该类案件的固有特性,将职责标准作为衡量行政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是否依法履行职能的依据,更符合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客观规律。
    14  销售冒用地理标志农产品行政公益诉讼精准监督的实现
    张小荷 罗丽红
    2024(19):57-60.
    [摘要](9)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地理标志蕴含着所涉地域特有的自然、历史、人文因素,属于该区域的公共资源范畴,不仅具有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也具有公益属性。销售冒用地理标志农产品行为不仅侵害权利人的权利,而且破坏公平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托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承担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是保护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重要保障。在地理标志行政公益诉讼保护实践中发现,存在公益受损事实的认定角度多元、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的法律依据繁杂、行政机关监管职责认定困难等方面问题。应在准确查明公益受损事实基础上,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明晰法律适用、确定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实质区分销售冒用地理标志农产品侵权事实具体情形,精准制发检察建议,实现行政公益诉讼对销售冒用地理标志农产品行为的精准监督。
    15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矫治的适用问题
    李慧织 刘伟丽 禹 枫
    2024(19):61-64.
    [摘要](7)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实施分级干预矫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当前罪错行为分级笼统,措施较为绵软,影响干预矫治成效。有必要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的责任年龄和行为危害程度,厘清严重不良行为的分级边 界,完善社会调查、风险评估与监督规范,强化干预矫治措施的功能,促进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更为有效地落实。
    16  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的基层实践
    王 星 王 珏 李 妍
    2024(19):65-68.
    [摘要](9)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检察机关作为唯一参与司法保护全过程的主体,实行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综合履职,丰富了未成年人检察法律监督的内涵,但目前仍存在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配套保障机制不够完善、以检察履职融入其他保护的意识及举措有待进一步增强、履职发展不平衡等问题,需从进一步细化工作规范、拓展工作方式、提升综合素能等方面入手,以高质效的综合履职实现未成年人权益综合保护最大化。
    17  知识产权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优化
    潘雅裙 连春霞 刘双阳
    2024(19):69-72.
    [摘要](6)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完善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的关键是构建规范有序、严密高效的行刑反向衔接机制,通过优化“出刑入行”畅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事实认定、责任追究的衔接。其一,知识产权犯罪的入罪标准不宜唯数额数量论,应综合评价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二,构建“构成要件符合性出罪+ 可罚的违法性出罪”之双阶实质出罪机制,将不符合构成要件或者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排除出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圈。其三,给予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人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形成知识产权保护闭环。
    18  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调查核实路径
    李 勇 闫君剑
    2024(19):73-76.
    [摘要](7)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调查核实已成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实践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存在相关规范过于分散、调查措施适用不均衡、保障机制缺乏、调查核实与检察侦查衔接质量不高等问题,不利于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可以从完善调查核实相关规定、推进调查核实案件化办理、加大数字模型在调查核实中的运用、加强调查核实权运行的机制保障、提高与检察侦查衔接效率等方面,强化调查核实权的运用,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19  高质效推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思考
    黄晓明 张连生 楼 辉
    2024(19):77-80.
    [摘要](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实践中,相较于其他类型的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制发程序、内容、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要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司法效能转换成治理效能,既要正确认识到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对于推动社会治理的司法价值,又要聚焦其本身的特点,从体系构建的角度进行破题,规范制发程序,提升内容质量,注重跟进落实,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高质效助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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