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

2024年第0卷第21期文章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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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统筹推进高素质涉外检察人才培养
    刘志远
    2024(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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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涉外法治人才和队伍作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在涉外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源头性的地位和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的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的相关要求,为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供根本遵循。要深刻把握新时代对涉外检察人才的旺盛需求,深刻把握高素质涉外检察人才标准,深刻把握涉外检察人才培养的一体化路径,统筹推进高素质涉外检察人才培养。
    2  以涉外检察办案为切入谈涉外检察人才培养方式
    文 岚 何佳君
    2024(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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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从办案角度看,涉外检察人才是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熟悉国际法律规则、能够处理涉外法律事务、办理涉外案件的检察人员。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培养涉外检察人才有助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助力国家参与全球治理。根据上海涉外案件办理和人才培养情况,当前人才培养的实践契合度、精细度和深入度不够,高素质、复合型涉外人才储备不足。需更新培养理念,强化政治引领,以实践需求为导向,加强涉外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培养,深化外部协作,培养具有家国情怀、法学功底深厚、具有国际视野的高水平涉外检察人才。
    3  涉东盟检察人才培养现状与完善
    卢莹莹 钟博思
    2024(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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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新时代新征程对涉东盟检察人才的政治素养、专业素能、外语能力、跨文化沟通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囿于检察实践历练缺乏、涉外知识掌握不足以及培养机制不够健全等原因,当前涉东盟检察人才培养与新时代检察工作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应夯实涉东盟检察人才办案能力,提升涉东盟检察人才法律政策应用素能,提高涉东盟检察人才理论水平,建立协同高效人才培养机制,同时顺应数字时代发展趋势,借助数据赋能为涉东盟检察人才培养带来新的驱动力。
    4  涉外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及对策
    刘林呐 宋文丽
    2024(21):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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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涉外检察人才队伍建设,是检察机关推进涉外法治工作的内在要求,在涉外法治能力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当前检察机关存在涉外检察人员数量不足且不均衡、涉外业务能力有待加强和涉外检察人才培养模式有待改进等问题。涉外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要立足检察办案和监督职能,坚持问题和实践导向,健全涉外检察人才的选用管理机制,强化以实践办案为导向涉外检察人才培养效能,在专项培训中进一步提升综合素质。
    5  高水平检察业务管理的地方探索与优化
    王体功
    2024(21):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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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加强检察业务管理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必然要求。山东省滨州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构建以案件管理部门为枢纽的系统管理运行机制,以“过程监管”为核心的全流程管理模式,强化一体履职保障高质效管理。同时,检察业务管理也面临着对实体结果监管不充分、协同配合有待强化、管理素能还需提升等问题。下一步,宏观管理应强化业务数据分析,促进决策科学化;专门管理应强化数字技术运用,促进流程监控实质化;自我管理要加强对检察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评价;协同管理需坚持系统思维、目标导向、机制融通。
    6  检察业务数据高质效运用的路径探究
    刘京锋
    2024(21):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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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业务工作中枢,应在检察业务数据化的基础上,按照“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原则,以智能管理理念服务业务需求统筹,逐步提升案件管理体系智能化水平。当前检察业务数据更新滞后、共享程度较低、关联性不足,数字化管理能力与当前现实工作需求不相匹配,致使业务数据失真失实仍不同程度存在。为全面实现业务数据自动化收集、整理、分析、运用,提升业务管理能力,应以高效化数据集散为发力点,通过数据融合关联、创新案卡设置、加强案管智能化投入力度等措施,实现检察业务数据高质效运用。
    7  被告单位拒不委托诉讼代表人的困境与出路
    李继华 魏 敖
    2024(21):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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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诉讼代表人的制度价值是保障被告单位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代表单位行使辩护权。实践中出现被告单位缺乏适格诉讼代表人且拒绝委托诉讼代表人的情况,检察机关往往对自然人先行起诉,暂时放弃对单位提起公诉,造成被告单位逃避处罚。概因相关司法解释仅考虑“单位同意委托”的情形,忽视“不同意委托”的情形,当前实践的应对方法都不能有效纾困。检察机关应探索委托公司股东或者律师担任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并构建相应的权利义务保障机制和程序规范,以此推动被告单位拒不委托诉讼代表人问题的有效解决。
    8  论刑事指控中的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
    高庆祥 梁春程
    2024(21):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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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在刑事指控中,检察机关要立足追诉犯罪与诉讼监督的双重职能,区分定罪指控、量刑建议、财物处置和程序合法性等证明对象,建立健全多层次刑事指控证明标准。对于犯罪事实和罪重事实,应当采用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于罪轻事实,需要符合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对于程序事实和财产事实,应根据案件类型、与实体事实关联程度以及对被追诉人权利影响的差异,分情况采用优势证据、高度盖然性和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9  轻伤害犯罪的前端预防与后端恢复
    胡桂林 李嘉莉 李奕霖
    2024(21):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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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轻伤害犯罪发生机理表明轻伤害犯罪的可预防性和可调解性都较高,但是实践情况却恰与之相反,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犯罪高发,轻伤害案件当事人刑事和解率也偏低。这两大问题的症结均在于纠纷化解不足。借鉴“枫桥经验”的纠纷化解智慧,一是构建群众自治的前端化解,建立民间调解的长效机制;二是将法治教育上升到青少年学校教育必修课的高度,全面提升法治教育实效;三是多元主体参与刑事和解,构建起事前预防和事后恢复相结合的过程性、综合性轻伤害犯罪惩治模式,全面提升轻伤害犯罪治理质效。
    10  网络贩毒规制路径
    陈 新 张青辉 朱博涵
    2024(21):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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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当前,网络贩毒大量滋生,其具有犯罪主体低龄化、行为方式隐蔽化专业化、社会危害性大等特征,原因主要是网络监管力量不足、网络空间贩毒渠道广泛、寄递毒品存在监管盲区。网络贩毒治罪面临客观证据取证难、全链条打击不力、法律适用标准不够统一等难点和困境。新形势下对网络贩毒的规制,应从技术监管与联动监管、证据收集与固定完善、法律适用标准统一、行业责任与公众参与强化等角度综合进行。
    11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补救费用的理解与判断
    张婷婷
    2024(21):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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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补救费用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失数额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减轻对商业运营、商业计划的损失或者重新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他系统安全而采取的补救行为系补救措施,补救费用则是采取补救措施而产生的经济费用。当前关于补救费用的法律规定较为简单,司法实践中认定也不统一。准确界定补救措施进而认定补救费用,应从四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一是侵权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已经发生或者必然发生;二是补救措施发生于侵权行为实施后;三是采取补救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危害后果;四是补救费用的认定应符合比例原则。
    12  法人分支机构责任承担“同案不同判”的问题研究
    钟 锐 匡牧霞
    2024(21):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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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民法典》第 74 条第 2 款对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承担作出了规定,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对法条理解存在分歧,导致审理分支机构责任承担案件时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影响法律统一实施。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民事类案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等方式,推动解决法人分支机构责任承担“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13  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保障
    王贵生 陈炜彤 王漪镝
    2024(21):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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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作为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手段性权力,为调查核实案件证据、还原案件真相发挥重要作用,广泛应用于检察实务,成为民事检察高质效履职的生动体现。但不可忽视,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畅,无法全面发挥该权力的实践价值。为进一步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可以从增加处罚措施、排除行使期限、完善运行流程等方面探索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保障路径。
    14  《行政处罚法》第 27 条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理解与适用考量
    孔德雨
    2024(21):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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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全国检察机关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和探索,激活了《行政处罚法》第 27 条行刑反向衔接规定,加深了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理解和适用。结合当前执法司法实际,还需进一步把握“可处罚性”原则,明确“应当给与行政处罚”判断标准,规范调查取证和案件化办理程序,科学设置案件评查和追责机制,汇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公正执法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5  涉“两卡”犯罪在行刑反向衔接中的行政法律适用
    曹 琼 徐义刚 张立新
    2024(21):5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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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按照对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观认知和被帮助对象客观行为的不同,可以把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涉“两卡”犯罪行为区分为电诈型、网络型和单纯性三种类型,开展行刑反向衔接时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网络安全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规则选择适用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 38 条、第 42 条、第 44 条的行政法律责任呈现出由重到轻的阶梯结构,与之相对应,诈骗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与单纯用卡行为从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程度上也由重到轻,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的责任逻辑。
    16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与规范
    黄世根 邵娟英 何 琛
    2024(21):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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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近年来,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发挥积极作用,积累了有益探索经验。但是,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行政公益诉讼依然面临公益损害情形复杂多样影响准确认定、多重因素交织容易产生“依法履职”争议、公益受损问题整改难制约监督效果等实践难题。对此,可通过完善包括实际损害和严重损害风险在内的公益损害认定规则、构建层次化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评价体系、以公益诉讼履职助推形成文物和文化遗产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等路径,进一步探索以行政公益诉讼高质效办案促进文物和文化遗产高水平保护。
    17  检察公益诉讼视角下街镇基层综合执法机制的完善建议
    季文生 王振武 张 瑞
    2024(21):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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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监督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一环。通过考察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涉街镇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梳理相关线索来源、办案领域、整改落实情况,可以发现当前街镇基层综合执法存在衔接不畅、效果不佳、反馈不力等问题,影响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效落实。对此,检察机关应加强对街镇基层综合执法的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强化府检联动,推动街镇与相关职能部门落实“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加强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衔接,促进街镇成效式执法,形成执法监督合力,加强涉民生问题监督力度,不断完善街镇基层综合执法机制。
    18  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运行困境与完善
    张国仓 张楚溪 邓净元 王月娟
    2024(21):6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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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从检察权演变历史和世界范围内检察机关角色地位来看,保留检察侦查权实有必要。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具有典型的法律监督属性,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有强化和支撑作用,对构建完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体系意义重大。由于行权规范不足、侦查人才匮乏、“大控方”协作不强等原因,目前机动侦查权作用未充分发挥。对此,应当细化机动侦查权行使规范,强化权力运行的制度支撑,健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做实“大控方”格局,队伍、设备保障双管齐下,进一步提升机动侦查质效。
    19  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运行模式之改进
    梁亚洲
    2024(21):7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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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的功能定位是法律咨询,但其运行中在组成人员、讨论议题范围、讨论程序、讨论结果运用等方面呈现出“决策化”倾向,导致制度功能发挥不充分。应当紧扣法律咨询的功能定位,推进组成人员和讨论议题的专业化,实行开放式、交流式讨论,弱化讨论结果的拘束力,并将参与会议讨论纳入检察官办案量,从而更好实现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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