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

2024年第0卷第23期文章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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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新形势下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2024(23):3-7.
    [摘要](14)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强化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全程监督的重大部署,是当前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和责任。检察机关对民事强制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系对所有的民事强制执行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应有别于当事人、社会公众的监督。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违法执行活动存在发现难、查证难、保障不足、纠正难等系列问题,应当在立法中建立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向检察机关开放机制、取消对检察机关启动监督程序的不合理限制、健全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手段及保障措施、增加检察意见监督方式并强化其效力、确立监督必要性原则且明确类案监督与个案监督的标准。
    2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全程监督机制的完善
    2024(23):8-13.
    [摘要](2)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于保障公正高效执行、维护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从确保民事执行权规范运行、履行检察机关法定职责和治理执行乱的实践需要等方面来看,我国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具有必要性。当前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系存在理念上有误区、立法上供给不足、实践上不能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问题。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当实行对事监督,并坚持事后与事中、被动与主动、结果与过程、个案与类案监督相结合,以监督意见取代检察建议,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调卷权和暂缓执行建议权,以推进民事执行工作的规范化与法治化。
    3  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活动全程监督的浙江探索和优化路径
    2024(23):14-17.
    [摘要](2)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强化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浙江检察机关通过细化执行实施行为监督、优化执行审查行为监督、深化执行制裁行为监督和强化执行监督履职保障,对民事执行活动全程监督开展了有益探索。针对当前制约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活动全程监督的制度供给缺失、案源减少、调查核实权效果未彰和人员配置不足等问题,可从加强对外沟通协作、借力数字监督专项、强化一体履职和构建执行监督专业团队等路径进行优化。
    4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2024(23):18-22.
    [摘要](3)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2024 年最高检对司法责任制相关规范文本进行了再次修改和完善,将监督管理责任从司法责任中剥离,对责任主体、职权清单和责任要件进行了进一步调整。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需要更加注重发挥监督管理对检察官职权行使的制约作用,在发生办案错误时实现对司法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的平行审查。在确定司法责任时,要根据检察权权力分配模式和运行规律,妥善确定检察委员会与检察官、检察长与检察官、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之间的责任分担。司法责任追究应当注重公平合理,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把握好相关尺度,有效促进权力与责任有机统一。
    5  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运行中的不足与改进
    2024(23):23-26.
    [摘要](1)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是集中检察官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具有司法属性的重大工作事项进行集体会商研究,为检察官办案组或承办检察官提供参考意见,对检察权进行内部制约监督,以确保办案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因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目前在全国层面只有概括性、原则性的顶层制度设计,缺乏统一的、可操作性的细则,运行中存在议题范围界定不清、会议人员及流转事项不明确、会议效果发挥受限等问题,应制定统一具体的细则,明确上会议题范围、列席人员及流转事项、激发会议效能等以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助力提升办案质效的作用。
    6  基层检察队伍建设探索与强化
    2024(23):27-30.
    [摘要](2)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新时代检察事业发展对检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要坚持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人才强国战略落实到检察领域,着力建设一支适应检察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化法治人才队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坚持多方位学习、多维度服务、多层次培育,建设一支高素质晋安检察队伍。与此同时,检察队伍建设中存在高素质专业化人员相对短缺且后继乏力、对司法责任认识不足、教育培训与检察实务需求不相适应等问题,应树立岗位导向、实干导向等鲜明选人导向;细化“权”与“责”、完善“监”与“管”,构建科学用人机制;通过推进检察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丰富学习培训内容与形式构建育才锻才体系,推进基层院检察队伍建设。
    7  大数据赋能民事检察监督的实践检视与优化
    2024(23):31-34.
    [摘要](4)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大数据赋能民事检察监督有利于推动民事检察监督高质量发展,提升民事检察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参与度。目前大数据赋能民事检察监督存在数据归集共享不到位,系统研发与实际办案需求不匹配,模型复用性、可推广性不强,数据安全风险突出等实践困境。有必要从打牢数据基础、优化平台建设与应用、完善数字办案配套体制机制三个方面发力,优化大数据赋能民事检察监督的实践路径,推动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提质增效、创新发展。
    8  数字赋能检察法律文书办理的困境与完善
    2024(23):35-38.
    [摘要](1)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法律文书作为检察办案活动的有形载体,能够直接客观地反映出检察办案质效,以数字赋能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办理具有显著必要。当前,法律文书数字化转型仍面临文书数据利用程度不高、文书内容管理与数据统计有待深化融合、文书数据评查模式亟待优化、文书数字化运用措施有待加强等困境,应以健全完善法律文书数字运作模式为主线,打造全流程、全息化的法律文书智能运作系统,实现法律文书数据智能填录、动态监控、数智评查等功能设计,完善文书数字化运用配套措施,助推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
    9  涉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证明问题
    2024(23):39-42.
    [摘要](1)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当前涉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存在互联网主体与对象复杂、网络“海量数据”审查困难、场景虚拟致使 “非法占有目的”证明难等难点。从以往办理涉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证明实践来看,还存在过度依赖口供、印证证明流于形式、“海量数据”审查方式单一、主观“明知”认定偏差等问题。对此,应反思涉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证明模式,善于运用“口供补强规则”,规范印证证明模式的适用,采用海量数据多元化证明方法,明确主观要件认定规则,高质效办理涉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案件。
    10  走私类洗钱罪中犯罪所得的认定
    2024(23):43-46.
    [摘要](1)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根据上游犯罪的所得是否直接来源于犯罪实行行为,结合行为人的谋利目的,可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分为 “直接获益型”与“间接获益型”两类。走私的物品不能直接成为洗钱罪的犯罪对象,走私物品销售后所得才能成为洗钱罪的犯罪对象,其他间接获益型犯罪出售获益后的所得才能成为洗钱罪的犯罪对象。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并不影响犯罪所得的认定,但要区分成本形成的原因来认定是否应扣除相关成本。
    11  认罪认罚视角下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知悉权保障
    2024(23):47-50.
    [摘要](3)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相较侦查、审判阶段,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选择的自愿性保障有其特殊性。犯罪嫌疑人充分知悉在案证据材料信息是其理性认罪的前提。着眼于律师辩护全覆盖向起诉阶段延伸的司法改革,宜从检、辩协同的视角出发,构建犯罪嫌疑人知悉权的二阶保障机制。原则上,将辩方证据阅卷、核实证据与控方证据开示结合,从两个角度共同向犯罪嫌疑人展示完整的证据信息。当辩护律师尤其是指定辩护律师出现未妥善履职情况时,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出发,再由检察官以中立视角为犯罪嫌疑人全面开示证据信息。在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有必要确立“应当型”证据阅核与证据开示,并构建犯罪嫌疑人证据信息知悉权保障的递补机制。
    12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的适用问题与完善建议
    2024(23):51-54.
    [摘要](0)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刑事案件中赔偿保证金制度的探索适用,既有利于保障各方权利,又有利于防范权利滥用。通过对比各地赔偿保证金制度运行现状,可以发现目前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比较窄,数额的计算标准参差不齐,同时还存在被害人地位“边缘化”以及沦为逮捕功能异化的产物的风险。有必要完善赔偿保证金制度适用程序,修正将赔偿保证金提存作为捕诉先决条件的司法观念,推动赔偿保证金制度侧重点向经济弥补与精神修复并重转变,推进制度规范运行。
    13  浅析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的“没收违法所得”
    2024(23):55-58.
    [摘要](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的性质、范围等规定并不一致,检察机关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如何把握“没收违法所得”,是实践中的难点问题。综合考量“没收违法所得”具有行政处罚性质,以及“违法财物”和“非法财物”二者的区分标准,检察机关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28 条第 2 款规定,坚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的原则。同时,不能认为只要和违法行为相关的所得均属于“违法所得”的范围,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依法作出合理判断。
    14  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中处罚必要性审查标准的把握
    2024(23):59-62.
    [摘要](3)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随着最高检出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工作文件,行刑反向衔接成为检察机关工作的重点之一。从行刑反向衔接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来看,检察机关内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在具体案件中认定被不起诉人是否有处罚必要性时,出现了审查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主要原因是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衔接机制的不完善、缺乏原则性指导、主观认识存在错位等。针对这一实践困境,可以从搭建行刑反向衔接协同机制、以比例原则辅助、建立问题分级解决机制以及加强信息共享等路径进行推进。
    15  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软约束性
    2024(23):63-66.
    [摘要](3)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起诉前提出检察建议是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创新,为全方位实现公益维护提供了诉讼外的制度契机。诉前检察建议的软约束性并非制度缺陷,而是社会治理逻辑下实现协同共治的制度优势。一味追求诉前检察建议的硬约束和强程序化可能引发过度行政化和司法混同的弊病。诉前检察建议是行政公益诉讼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与审判程序相互补充相互配合,且维持着动态平衡。诉前检察建议改革应坚持治理型定位,通过引入全过程听证程序,实现建议内容的实体性突破。
    16  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实践反思
    2024(23):67-69.
    [摘要](1)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和民族历史文化成就的重要标志,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和文化意识,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当前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面临着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体系行政问责机制缺失、事后救济型公益诉讼占主导等诸多困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造成潜在伤害。未来可通过构建预防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推进数字检察建设,科技赋能检察工作现代化等路径,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为文化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7  检察视角下信息市场著作权的合法化流转
    2024(23):70-72.
    [摘要](1)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创新和迭代发展,智力成果侵权门槛日益降低。目前,国家通过制度设计,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版权人能够从市场交易中获取前期创作的对等报酬,但由于司法保护力度不足、孤儿作品利用许可机制缺乏及单个事前授权执行难度较大等问题,使得现有法律武器仍不足以应对无孔不入的侵权行为。作为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法治力量,检察机关应注重统筹,通过畅通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推动建立版权查询平台,建立权利人事后退出机制等措施,有效遏制信息市场中侵权行为的泛滥之势。
    18  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评价标准的构建
    2024(23):73-76.
    [摘要](3)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加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规范检察权运行,增强监督实效,是新时代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然而,当前对于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评价标准尚不统一,导致说理不充分、不规范、不透彻。法律文书释法说理评价标准应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原则,内容完整、逻辑严谨、找准焦点、语言规范,健全配套适用机制,实现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质量、效率和效果的全面提升。
    19  案件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融合化推进路径探索
    2024(23):77-80.
    [摘要](1)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案件流程监控和案件质量评查作为案件管理的两项主要业务,是检察业务微观管理两个重要方面。新时代检察履职背景下,两项业务融合化推进可扩大各自业务优势。在实务操作中,如何厘清融合边界点、如何适应智能化发展等问题仍存操作困境。实务操作中,通过将流程监控结果向质量评查系统推送、分析质量评查结果进而更好开展流程监控等方式,探索融合化推进两项业务实践路径,可更好助力案件管理发挥枢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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