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24.
摘要:
当前,有关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的法律规定不明确,理论观点与法院裁判不一,困扰着检察办案实践。基于法的安定性、司法谦抑性、公益保护及时性等价值考量,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有期限规定。鉴于行政公益诉讼与传统行政诉讼在价值功能、诉讼程序、主体构成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对行政公益诉讼难以适用。应以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为契机,以检察建议整改期满之日作为起算点,可设置 6 个月以上 1年以下的起诉期限,排除最长起诉期限的适用,科学设置扣除、延长期限条件,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