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

2025年第0卷第1期文章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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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刑民协同完善非法集资犯罪追赃挽损制度路径
    贝金欣
    2025(1):3-7.
    [摘要](16)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非法集资追赃挽损工作面临多重难题,现有规定难以实现制度供给,也缺乏足够理论支撑。刑事追赃挽损的目的在于处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应当发挥其应有功能,刑法则主要通过国家强制手段给予较民事救济更有力的保障,但这并不妨碍民法在利益权衡和分配中的基础性规则作用。完善非法集资犯罪追赃挽损制度,应坚持刑民协同的基本立场,以民事法律为根据明确民事权利义务的分配原则和基本程序规则,并借助刑事手段的强制力更好保障权利的实现,在此基础上确定各层级非法集资人及其协助者的退赔责任,探索构建责令退赔的司法保全措施,借鉴破产程序等建构复杂资产的公平处置程序。
    2  资金数据分析在非法集资案件中的运用
    李晓娟 王爱强
    2025(1):8-11.
    [摘要](7)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资金数据分析是将资金查控、人员信息库等多种数据依托专业算法或者技术进行整合,通过分析资金流向的证据,将涉案资金与涉案人员建立客观关联,厘清资金走向,破解海量资金证据证明难题,查明案件事实,发现追赃挽损线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及时完善对资金数据分析结论的审查规则,明确资金数据分析在证据体系中的定位,探索数字赋能构建金融犯罪刑事指控证明体系,强化法律监督能力。
    3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路径和要素剖析
    陈 晨
    2025(1):12-16.
    [摘要](7)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应避免过度依赖资金未归还的后果来推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可从成本收益原理出发,以符合经济规律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参照系,分析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融资项目真实性的盈利能力、使用资金成本和持续性,并结合涉案资金去向、归还努力和结果等事实和证据 , 对非法集资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全过程和穿透式审查,准确把握集资诈骗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4  推进专门学校矫治教育的检察实践、困境与破解
    曾 翀
    2025(1):17-20.
    [摘要](6)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广东省湛江市检察机关探索在专门学校构建“成长导师”制度、助学金制度,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驻校检察官办公室,协同开展“护苗工程”等措施,有效提升了专门学校罪错未成年人矫治教育成效。实践中,检察机关推进专门学校矫治教育工作中仍然面临参与程度不深、被不起诉未成年人送矫专门学校落实较难、开展矫治教育的精准性不足等问题。应加大检察机关参与矫治教育工作力度,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送矫的强制力,协助专门学校建立标准化矫治教育机制,促进提升专门学校罪错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水平。
    5  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检视
    张诗美
    2025(1):21-24.
    [摘要](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当前,有关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的法律规定不明确,理论观点与法院裁判不一,困扰着检察办案实践。基于法的安定性、司法谦抑性、公益保护及时性等价值考量,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有期限规定。鉴于行政公益诉讼与传统行政诉讼在价值功能、诉讼程序、主体构成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对行政公益诉讼难以适用。应以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为契机,以检察建议整改期满之日作为起算点,可设置 6 个月以上 1年以下的起诉期限,排除最长起诉期限的适用,科学设置扣除、延长期限条件,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规则。
    6  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监督现实困境及数字化应对策略
    李菲菲 吕宏伟
    2025(1):25-28.
    [摘要](12)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检察机关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监督工作存在协作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措施刚性不足、案源信息获取难、监督力量保障难等现实困境。究其原因,主要是现有工作机制监督理念落后,缺乏统一的数字化协同监督平台。在数字检察战略实施的背景之下,通过对现有监督机制进行数字化改造解决上述问题是较为现实的路径。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协作式监督理念,构建监督平台实现全流程介入监督;以数据整合为基础,打通数据 “孤岛”,为数字化平台运行提供资料;以大数据算法为技术支撑,推动监督工作数字化运行,以技术支撑提升监督质效。
    7  检察法律监督模型构建探索及优化
    陈 治 陈宇生
    2025(1):29-31.
    [摘要](5)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的语境下,数字赋能法律监督不仅是现代化检察工作重塑性变革的必经之路,更是为了顺应数字司法改革的新发展要求。检察法律监督模型应用存在数据质量与预期相差较大、数字模型人机耦合度不高、技术和资金屏障问题突出、数据使用和储存存在潜在风险等问题。应当立足检察工作实际,聚焦堵点,纵深推进跨部门协作与数据共享,打造“专业化 + 数字化”的高素质数字检察队伍,加强统筹数字法律监督模型专项资金,强化数据安全风险防范,进一步促进法律监督工作更加精准化、常态化、智能化。
    8  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方式争议与规则完善
    杜启新 王剑波 朱聪敏
    2025(1):32-35.
    [摘要](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方式引发了诸多争议,其核心在于处置方式的自主选择:自主处置还是委托第三方机构。自主处置方式虽然具有更高的透明度,但由于缺乏专业性和效率,往往导致处理过程缓慢,甚至存在贪污风险。而引入第三方机构处置虽然能够提升处理效率,同时也引发了利益输送、费用透明度不高以及监管不足等一系列问题。目前,对于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理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尚未统一,导致各地司法实践存在显著分歧,需明确司法机关与第三方机构的职责,建立透明高效的协作流程,并强化信息公开和多层次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司法处置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9  洗钱罪的司法适用困境与解决思路
    李 聪 陈 睿
    2025(1):36-39.
    [摘要](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在明确洗钱罪侵犯的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和上游犯罪法益的基础上,洗钱罪入罪标准应区分上游犯罪类型。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边界应当泾渭分明,“明知”是洗钱罪的应然要件,但应理解为概括明知。上游犯罪人实际控制犯罪所得是洗钱罪成立的基础,行为人在实际控制贪污贿赂犯罪所得后实施自洗钱行为,应当以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10  银行卡类帮信犯罪特殊涉案财物的规范处置
    徐蔚敏 茆文秀 杨 叶
    2025(1):40-43.
    [摘要](6)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电信网络诈骗下游犯罪因受害者众多、上游犯罪未查明等原因,容易导致涉案财物处置难。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例,通常以提供银行卡帮助资金结算类型最为典型。将江苏地区近年来相关判例中银行卡类资金结算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涉案财物处置作为研究对象,提出统一租、售银行卡违法所得数额证明标准和处置方式,并区分不同诉讼环节优化涉案银行卡及卡内余额处置路径,可为此类网络涉众型犯罪涉案财物规范处置提供可借鉴方案。
    11  民事检察监督视阈下调查核实权的配置与规范
    宋 晨 王敏利
    2025(1):44-46.
    [摘要](6)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2013 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调查核实权作为重要工具和坚实后盾为民事检察获取民事违法线索、印证违法行为、开展法律监督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在实务中该权力的行使产生的私权救济与审判监督内在关系紧张、权力行使范围模糊、权力行使制度保障缺乏等诸多困境亟待理论回应及实践应对。为此,检察机关应充分聚焦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定位、准确锚定调查核实权行使的范围,通过强化内外部协作补强调查核实权刚性,以此促进调查核实权的规范运行。
    12  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审查路径探析
    刘晓虹 孔维霞
    2025(1):47-50.
    [摘要](5)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司法实践中民事虚假诉讼问题突出,除了利益驱动和当事人诚信缺失等原因外,还需要从民事诉讼相关制度的执行层面分析虚假诉讼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对辩论主义、自认制度和处分原则理解和适用的修正,有助于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应强化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在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的基础上,避免过于强调辩论主义诉讼模式导致案件事实严重偏离客观真实;应以自认制度的正确适用为路径,排除虚假自认效力以及诉讼外自认的当然证明能力;应以处分原则的正确理解和适用为方法,对恶意调解领域的虚假诉讼行为进行有力监督。
    13  办理“未依法扣除起诉期限”案件的难点及对策
    王媛媛 乔传忠 张彤彤
    2025(1):51-54.
    [摘要](12)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48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应从起诉期限中扣除。由于办案人员对事实证据、案件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如何认定起诉期限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办理“未依法扣除起诉期限”案件,应坚持“三个善于”:基于实质法律关系,准确把握外在因素与超过起诉期限的因果关系;基于法治原则,准确理解起诉期限扣除的含义;基于法律和实际情况,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
    14  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一体履职思考
    谈 倩 杨旭垠 倪佳祎
    2025(1):55-58.
    [摘要](6)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行刑反向衔接在检察实践中存在刑事案件把握不全面、行政检察作用发挥不充分、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不顺畅等问题,可以通过检察一体履职提升行刑反向衔接质效。发挥刑事检察基础作用,解决不起诉案 件移送堵点、可处罚性审查难点及处罚裁量体系化困境;完善行政检察作为检察一体化枢纽,从监督线索筛查和移送、规范行政权检察监督的方式、反向审视不起诉办案质效等方面进行一体履职中端重塑;依托行政检察协调机构,合理分配内部权责,规范外部衔接流程,借助“府检联动”平台实现一体履职的终局策略。
    15  个人信息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难点与优化
    白 玉 雷晓媛 王天栋
    2025(1):59-62.
    [摘要](6)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是数字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主义的有效司法路径,可以起到预防和推动源头治理的作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案件范围界定不科学、调查取证和举证质证难度高等难点问题。对此,应把风险预防列为该项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从科学界定案件范围、完善调查取证和举证质证程序等方面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全面推动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治理迈向新的维度。
    16  互联网小微型客车租赁新业态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探索
    黄星任 钟敏杰 陈宇轩
    2025(1):63-65.
    [摘要](3)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当前互联网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在资质手续、承租人身份核验、车辆监管以及租车 APP 平台管理等方面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对此,检察机关围绕行政执法、社会公益以及私益救济等方面深入分析探索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在履职过程中,从规范备案、承租人身份查验、出租车辆监管以及平台管理等方面加强探索。立足办案,构建行业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化衔接机制,强化数字赋能,实现该行业的根源性治理。
    17  检察视阈下涉未成年案件督促监护制度的完善
    王国庆等
    2025(1):66-69.
    [摘要](5)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探索了包含督促监护令在内的监督监护人依法履职的督促监护制度,实践中检察机关督促监护还存在横向适用范围过窄和纵向整体机制不连贯两个方面的不足。检察机关应在依法监督、有限介入、个性化和社会化原则的指引下,通过借助强制报告制度、重视社会调查报告、加强督促监护制度设计、创建科学合理的事后评估体系和推进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体系等方式完善现有的督促监护制度。
    18  检察机关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践应对
    吕晓燕 李永娟
    2025(1):70-72.
    [摘要](10)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陕西省咸阳市检察机关近 3 年的涉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显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性侵害、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犯罪相对突出,其问题主要存在于未成年人个体、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基层检察机关要针对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复杂情况,坚持全员、全程、精准帮教,加强个体教育;建立家庭教育指导站,督促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切实抓好控辍保学工作,加大专门学校建设投入;加强履职监督,健全社会支持体系;持续推进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培养复合型未成年人检察人才,强化司法保障,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19  大湾区检察听证机制完善路径考量
    张 璇 张宇琼 王诗颖
    2025(1):73-76.
    [摘要](11)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检察听证,是“一国两制三法域”背景下推进涉港澳案件高质效办理,促进粤港澳三地法治认同的重要举措。香港地区的司法聆讯、太平绅士与澳门地区听证制度在理念和程序上,与内地检 察听证制度存在共通之处。借鉴港澳相关制度,通过积极审慎推进涉港澳案件检察听证应用、加强程序保障确保监督实效、科学确定港澳籍听证员选任标准,完善涉港澳案件检察听证程序,有利于推动涉港澳案件高质效办理,更好服务粤港澳大湾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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