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

2026年第10期文章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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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中立帮助行为的多元归责体系研究
    陈轶群
    2026(10):3-7.
    [摘要](6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分析中立帮助行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支持促进作用,在刑事责任层面,主张采用先客观后主观的递进审查方式限制犯罪圈的不当扩大,并提出可结合“红旗规则”对主观明知进行综合认定。在中立帮助行为 责任追究方面,论证检察公益诉讼在反诈综合治理中可以发挥补充性、兜底性及预防性功能,主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立帮助行为的打击应从单一刑事打击转向多维度、全链条的责任追究体系。
    2  生成式人工智能涉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边界与规制构造
    李乃晨 邵 彦
    2026(10):8-13.
    [摘要](1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的快速发展,不断催生出新型侵权纠纷与潜在的刑事犯罪风险。传统侵犯著作权罪以“接触 + 实质性相似”为核心的认定标准面临责任主体界定模糊、主观判断标准失灵及因果关系认定断 裂的适用困境。为有效应对上述治理挑战,可构建一套契合算法技术特征的归责路径:一是按照在算法全流程 中的参与程度与控制能力分层定责,算法开发者因算法设计缺陷承担无过错责任,服务提供者负数据审查与内 容风控过错责任,终端使用者为直接侵权主体承担主要责任,训练数据提供者承担补充责任;二是结合侵权场 景,梯度构建“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无过错”四级主观评价体系,并区分刑事与民事责任边界;三是针对因果关系证明难题,确立“检察机关初步举证——举证责任倒置——技术鉴定辅助”的递进式证明机制,明确训练数据留存等义务,旨在为司法机关穿透技术迷障、厘清侵犯著作权罪入罪边界提供检察指引。
    3  生成式人工智能涉淫秽物品犯罪主体归责及计量标准问题探讨
    方凤鑫
    2026(10):14-17.
    [摘要](15)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涉淫秽物品犯罪的归责应回归开发者、平台提供者、终端使用者三类主体,以安全保障义务、监管义务、使用者行为类型分别划定三方归责边界,构建差异化归责体系。针对淫秽 AI 智能体无对 应量刑标准、传统淫秽电子信息计量规则适用失灵、交互生成内容归责模糊的司法困境,可考虑增设新型载体计量标准,确立以 AI 智能体数量为核心、结合生成能力与传播范围综合裁量的分层认定规则,将经篡改且能够稳定生成淫秽信息的 AI 智能体直接纳入刑法淫秽物品范畴平衡技术发展与法益保护。
    4  “AI 换脸”欺骗验证系统的刑法定性与实务应对
    金倩如 毕凯圆 陈雪菲
    2026(10):18-22.
    [摘要](13)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数字时代来临,人脸验证已深度嵌入金融支付、政务办理及身份核验等核心场景,而生成式人工智能 (AIGC)技术的滥用,使“AI 换脸”成为欺骗生物验证的新型网络犯罪样态,司法实务急需构建体系化应对机制。证据构建应确立“功能实质失效”证明逻辑,涵盖深度伪造比对、虚拟摄像头劫持分析及误识率量化评估。法律适用宜优先认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视情形依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裁判规则应明确不以系统崩溃为唯一要件,排除技术中立抗辩,强化电子数据全链条存证与专家辅助人制度,同时加大罚金刑与禁止令适用,进一步促进行刑衔接,实现数字信任综合治理。
    5  诈骗案件中生成式 AI 辅助犯罪工具的刑法评价标准重构
    王 丹
    2026(10):23-26.
    [摘要](16)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犯罪工具的刑法评价应突破传统“技术中立”原则,转向以“功能专用性”为核心的标准重构。技术传播者的刑事责任认定,取决于其在设计、传播环节是否创设了可归责的犯罪风险: 若技术功能显著偏离合法用途,或宣传中突出违法引导,即可推定主观明知。同时,应构建开发者、传播者、使用者分层责任体系,并在技术开发阶段嵌入合规审查与安全机制。这一定位有助于解决 AI 拟声等深度伪造技术引发的共犯认定与证据审查难题,实现技术创新与犯罪防控的平衡。
    6  民间送养与拐卖儿童犯罪的界分
    刘 洋 游俊哲 王成铎
    2026(10):27-31.
    [摘要](14)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民间送养与拐卖儿童犯罪的界分存在分歧,核心原因在于“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当前,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的部分规定已显滞后,学理解释亦不够具体,司法实践可 操作性欠佳。为此,可从三个维度细化“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司法认定方法:其一,摒弃“以数额高低判定非法获利目的”的表面化思维;其二,转向“以民法人性视角与刑事物性视角判断”的实质化思维;其三,依托“以《民法典》登记程序为辅助依据”的兜底性思维。通过三维度协同,构建层次清晰、操作性强的认定路径。
    7  骗取政府补贴案件中违法所得的处置
    皇甫长城 杨天航
    2026(10):32-36.
    [摘要](15)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在骗取政府补贴案件中,违法所得处置存在发还被害单位与没收上缴国库的分歧。基于补贴资金的公益属性与专款专用原则,应将执行补贴政策且享有资金支配权的职能机关作为被害单位,将在案违法所得优先 发还该单位继续用于既定补贴政策。实际在案的违法所得覆盖犯罪数额时,可认定被害单位损失已足额弥补,其余违法所得可根据不同性质作没收等其他处理,以实现法益恢复与专项资金政策目标的双重制度预期。
    8  “两益”受损视域下虚假民事调解的识别偏差与纠偏路径
    宋海等
    2026(10):37-40.
    [摘要](19)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 219 条将民事调解的检察监督限定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 75 条将“虚假诉讼”列为独立监督事由。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以虚假诉讼 为由对调解书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时,必须同时证明虚假诉讼损害“两益”,否则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年修正)第 407 条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但是,虚假诉讼必然损害司法秩序与司法权威,二者属于社会公共利益,故虚假诉讼必然构成对“两益”的侵害。《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年修正)并无实质冲突,仅是对“两益”内涵的解释分歧。解决路径包括:统一规范解释,明确“两益”包含司法秩序与司法权威;完善跟进监督机制;强化调查核实权;推动制度层面完善,实现检法协同治理。
    9  建设工程领域虚假诉讼监督要点
    罗 伟 杜丕渊 张耀尹
    2026(10):41-44.
    [摘要](10)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建设工程虚假诉讼是民事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其造假手段专业隐蔽、利益链条错综复杂、危害后扩散性大。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时,面临专业壁垒突出、事实还原困难、涉案人员串通合意、线索发现滞后等 监督困境,需摒弃传统单一书面审查模式,通过落实亲历性审查、开展技术性证据核查、实施差异化审讯攻心、推进多部门协同联动等举措,有效破解虚假证据甄别难、涉案人员口供突破难、办案力量薄弱等实务难题,强化建工领域虚假诉讼监督实效。
    10  销售伪劣种子案件经济损失的认定方法
    姜绍华 胡丽霞 王婧姝
    2026(10):45-47.
    [摘要](15)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销售伪劣种子罪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为核心定罪要件,经济损失认定直接关系罪重与罪轻。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采取专业鉴定机构的评估或市场价值计算等方法确定经济损失数额,但上述方法易受自然条 件差异、数据可靠性不足的影响。检察机关构建了“田间勘查为基础、专业评估为核心、市场行情为补强”的三位一体综合认定模式,通过农业专家实地勘查锁定出苗率与因果关系,委托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法量化损失,并结合行业协会数据交叉印证,科学认定损失数额,建议形成全国统一农业司法鉴定标准和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为破解涉种案件办理提供可复制的实务方案。
    11  涉虚假登记电信诈骗预防性公益诉讼的实务困境与路径优化
    刘国权 王媛媛 李金刚
    2026(10):48-51.
    [摘要](22)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针对虚假登记的营业执照沦为犯罪分子电信网络诈骗工具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从刑事案件中挖掘公益诉讼线索,以区域系统性行业监管漏洞为切入点,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对于地方机构改革中日常监管与行政 执法主体不一致、上下级程序衔接不畅导致的监管缺失问题,可遵循直接监管原则认定被监督对象,以个案为牵引推动行政机关“堵漏建制”,对市场虚假登记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治理,从源头上防范虚假登记营业执照滋生的电信网络诈骗风险。
    12  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以劳代偿”履行方式的探索
    冯科超 何晓莹 杨 芳
    2026(10):52-55.
    [摘要](2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以劳代偿”在公益诉讼实践中面临着启动机制不明确、劳务范围模糊、监督履行困难等问题,应从制度设计上明确“以劳代偿”的适用条件与启动程序,科学界定劳务性质与范围,构建专 家评估、社会监督与检察跟踪多元监督体系,并建立劳务提供与风险保障机制,为“以劳代偿”规范适用提供实践经验。
    13  存在民事基础权利争议时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及数额考量
    丰 雪 诸 玉
    2026(10):56-60.
    [摘要](3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常因民事权利争议的介入陷入困境,核心难点在于“合法权利行使”与“非法勒索”的边界划分、犯罪数额的审慎认定及犯罪形态的准确界定。从“权利基础的合法性”“索赔数额的合理 性”“手段的相当性”三个维度,可明确民事权利争议下敲诈勒索罪的入罪与出罪标准。当存在民事权利基础争议时,基于刑法谦抑性原则,对合理争议部分应在犯罪数额认定中予以扣除。判断被害人是否陷入恐惧心理,应结合行为人的胁迫手段、被害人的身份特征、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境等,不能把被害人的主动补救简单认定为诱导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应准确把握“实际取得并控制财物”的既遂标准,被害人主动补救系行为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应认定为未遂,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4  “驳回型判决”申请执行期限的法理辨析
    陈亚林 李 辉 何仁良
    2026(10):61-64.
    [摘要](26)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驳回型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时,究竟是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 2 年执行申请期,还是“参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 3 个月非诉执行申请期?司法实践中,法检两院长期存在根本性分歧, 大量案件因被认定为“超期申请”而裁定不予受理,导致处罚决定沦为“法律白条”,严重损害执法司法权威。 “驳回型判决”执行案件应回归判决的司法属性,即司法机关应维护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与执行力。“驳回型判决”的执行,执行依据是行政生效判决书,执行内容是判决所确认的原行政处罚义务。因此,对“驳回型判 决”执行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 95 条,定性为对生效判决的执行,适用行政诉讼 执行程序,进而适用申请执行 2 年期限。
    15  出具虚假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行为的司法认定
    赵海霞 蒋儒博 唐思思
    2026(10):65-68.
    [摘要](22)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刑法》第 229 条所设立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惩治市场中介组织人员违规出具证明文件的核心罪名。对于该罪犯罪主体的判定,应综合考量主体承担的社会职能属性、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刑事打击的 必要性等因素进行实质判断。承担公共卫生准入核检、接受行政委托开展专业体检鉴证服务的医疗机构,与安全评价、环境监测等中介组织具有同质性,应纳入本罪规制范围。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批量出具虚假健康证明,造成重大公共利益及国家财政损失,已达追诉标准,应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
    16  非法占用被执行房屋之损害赔偿责任的检察监督思路
    杨盛鹏
    2026(10):69-71.
    [摘要](26)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房屋强制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或实际使用人拒不腾退、延期腾退房屋等情形造成的占用损失,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如何寻求救济。非法占用房屋而产生的损失,系执行中产生的新事实,未经审理 不具备在执行程序中予以处理的前提与依据,应当允许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进行实质性审理,并请求占用人赔偿经济损失。
    17  美国反恐法案中“帮助和教唆”责任的认定标准及其启示
    张 伟 杨 勇
    2026(10):72-76.
    [摘要](21)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美国 Twitter 诉 Taamneh 案揭示了反恐法案中“帮助和教唆”责任认定的两大难题:主观上应采“一般知道”还是“具体知道”标准,协助对象应为恐怖组织整体活动还是具体恐怖行为。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倾向 于“一般知道”及对组织整体协助的归责模式,而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以平台不作为不构成实质性协助驳回起诉。后续 Ashley 案进一步明确:单纯知晓服务与恐怖活动的间接关联不足以认定实质性协助。美国判例的演进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应在坚持反恐立法功能主义导向的基础上,合理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认定标准,区分“一般性知道”与“具体性知道”的规范内涵,构建针对恐怖组织整体活动与具体恐怖行为的双层归责模式,完善反恐民事责任的证明机制,并明确常规商业服务的保护边界,以实现反恐目标与网络产业发展的动态平衡。
    18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史晋瑜 张艺晗
    2026(10):77-80.
    [摘要](2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美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走过了一条颇为曲折的路。从 Underwater Devices 案施加的“积极审查义务”,到 Seagate 案陡然收紧的“客观轻率标准”,再到 Halo 案回归“优势证据标准”,体现了司法在保护创 新与防止滥诉之间艰难求衡的写照。中美两国制度虽在成文法与判例法模式上存在架构差异,但在主观故意要件、惩罚威慑功能和比例原则约束上呈现趋同态势。针对我国制度适用困境,可以借鉴美典型案例,以证据开示等制度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法律经济学以及“不当得利”思维细化赔偿基数与倍数认定标准,并注重域外经验的本土化调适与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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