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6):77-80.
摘要:
在全球化与数字经济背景下,涉外刑事案件呈上升态势。面对跨国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证据真伪风险,境外证据的获取与运用成为此类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7条构建了境外证据准入的基本框架,其中通过《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程序,因其便捷性而广泛应用。然而,司法实践中出现嫌疑人滥用此程序,将经海牙认证但内容虚假或存疑的文书作为“证据壁垒”,试图干扰司法认定。本文认为,海牙认证仅解决文书形式上的跨国流通合法性,即“最后一个签章的真实性”,绝不代表对文书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背书。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分离”的原则,在认可其形式证据能力的同时,运用综合审查方法,穿透“认证”表象,对证据内容进行实质性、批判性审查,确保境外证据发挥应有证明价值,防止其成为脱罪工具。